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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5-2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指担保物权法在债权保护主义条件下,不同物权等级对不同担保财产的特别处分权。大体上如下分级分类:(1)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质权、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2)动产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权利质权之特别处分权,最高额质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质权之特别处分权。(3)动产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不动产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4)已经登记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未登记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先顺序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后顺序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5)担保法锁关系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普通法锁关系之特别处分权。(6)保证金、价款之特别处分权优于实物折价之特别处分权。(7)孳息之特别处分权优于非孳息之特别处分权,法定孳息之特别处分权优于自然孳息之特别处分权。(8)企业关闭破产清债时,劳动关系债权人之特别处分权优于普通债权人之特别处分权。(9)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之特别处分权优于一般民事主体之特别处分权。(10)公共利益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优于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由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法锁杠杆、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作用。鉴于担保物权之物债权与债物权、利用权与信托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与优先受偿权等特征,需要统筹安排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担保物权行使和实现的重要标志。这种特别处分权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由物权化方针决定的。担保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反对了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这种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担保财产的控制占有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债权人支配,所有权人辅助支配。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担保债权人可以促使所有权人处分其担保的财产,甚至于担保债权人可以单独处分其担保的财产。二是由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担保债权如法律的锁链锁定了债务人和所担保的财产,对于债务人即所有权人产生了约束力。清偿债务可以提前进行,但不能无故拖延。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特定情势下包括了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作后盾。即使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实现,特定情势下同样需要行使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如法院判决的特别处分权,实际上是代表债权人行使的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体制,是超常规的物权体制,具备普通物权法难以企及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是十分突出的特别处分权。这种特别处分权,与刑法意义上的特别处分权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权,几乎是相当效力的执行权。 普通物权法也有一整套完整的物权保护机制,除了具备公法内容的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快捷以外,其他的物权执行权均有不同程度的慢条丝理的成分。这对于物权的维权有些不利,会增加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诉讼和执行成本以及维权落空的风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为契机,准确、快捷、高效、全面地执行特别处分权,为担保物权人维权开辟了宽广的绿色通道。往往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因此上,担保物权法应当是最适用、最受普遍欢迎的法律之一,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和国际贸易往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一般原则 1.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包括合同处分权和法定处分权两种形式。其行使权利的原则,如本条款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如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的专门规定,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专门规定。 所谓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或者土地的权利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抵押品就是用来做抵押的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具备一定交换价值的可抵押物品。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是七大类:(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主要行使办法是,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只有一个抵押权人的,可以单独行使特别处分权;一抵押物或一权利抵押之上,有两个抵押权人的,可以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特别处分权。其前提办法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照199条的规定,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于前提办法完成以后,依照下列顺序执行:(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特点与方法,暂时不表。整个担保物权编制中,抵押权占有很大的篇幅。可见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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