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6-2 (第2/2页)
优先受偿权,是比较高级或者强势的优先受偿权,因债权人直接占有、独立占有并加强控制标的物,保险系数相对地比抵押权和质权的高一些。正如《物权法》第230条所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般而论,留置权人是从运输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无因管理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进步而来的,由普通占有顺理成章地升级为担保占有,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因此需要加强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基本上是独占鳌头的排他权,对外排他权与对内排他权均为完整无缺的排他权,且为短平快的排他权。所留置的财产价值,一般超出清偿债权的标的金额,故此项优先受偿权往往包含了完全受偿权,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很高。 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特殊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留置的财产,可以依法超出债务关系之外,也可以依法将其他人的财产留置甚至于处分,效果奇佳而显著。 三、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意义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一项核心作用和关键性的权利。不难想象,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世界,就百分之百不成其为担保物权的世界。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清偿债权的需要,同时通过担保物权的杠杆作用来加强对于债务人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约束,将债务的压力和财产被控制的压力变成动力,变成清偿债务的自觉行动,从而使得实现担保物权和清偿债权债务达到圆满成功的客观效果。 正因为担保物权借助于优先受偿权,充分发挥了此项特殊物权的核心的和关键的作用,才使得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使得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使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优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短期内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上,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法锁意义与实践意义。 四、担保物权的性质特征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非常强劲的综合性的排他性物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性物权,几乎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等等全能型排他性,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都不能与之竞争。从成立担保物权之日起,就为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打下了良好基础。一旦担保物权实现,优先受偿权就可以定时地定向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优先受偿权具有雷霆万钧之力,势不可挡。
第二,它是一种目的性很要强的债权保全专控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性,基本上是独立受偿与完全受偿的排他权。每设立一种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权,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清偿债权的需要,并且规定了时间不能拖延,否则,债务人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很显然,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优势,就在于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手段来专门控制债务人的行为和债务人的财产,从而达到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的目的。这种优势,是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 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人的排他权是至高无上的排他权,普通债权法锁也难以锁定债务人的特定标的物。担保物权法系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权是至高无上的排他权,担保债权法锁可以锁定债务人的特定标的物,就是说,这种排他权优于所有权人的排他权,可以排除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甚至于随意处分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法定的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就具备了特别处分权的法力,只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在所难免的。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就担保财产清偿债务,要么是以现金来清偿债务,要么是就担保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由法院来处分担保财产,并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任意当事人、任何担保合同,都必须承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这是由法律规定的重点物权。没有这种优先受偿权,就不成其为担保物权,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中心词,就是重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建立健全物权新秩序和保护担保物权人重点权利的需要,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损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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