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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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 (第2/2页)

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多数情势下,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即曾经欠被担保人债务未清偿的债务人。就是说,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以往存在“三角债关系”,反担保人欠被担保人的债务,被担保人欠债权人,设立反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一箭双雕”,一举清偿两个人的债务;或者“一石三鸟”,反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的法锁关系可以因此而解除,皆大欢喜。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利害关系,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的法锁关系是代理法锁关系即间接法锁关系。担保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只能依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主张反担保人履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相关方式的代理义务。

    (4)反担保的追偿权。指的是事后救济性质的讨债权、相关费用的补偿权和优先受偿权,包括金钱补偿权、物质补偿权、权利补偿权在内,是反担保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一般而论,反担保权利人代理担保的任务完成以后,反担保权利人即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被担保人为债务人。反担保债权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向反担保债务人追讨债务,并同样有优先受偿。反担保权利人原为被担保人的债务人的,只能仅将超过主债务合同约定的负担部分行使反担保的追偿权,并同样具备优先受偿权。

    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第三人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于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担保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

    2.反担保的法锁关系

    反担保的法锁关系是更有特色的法锁关系。普通担保法锁关系能够办到的事情,反担保的法锁关系也能够办到;普通担保法锁关系不能够办到的事情,反担保的法锁关系也能够办到。很多情势下,在解决连环债务问题上是“一箭双雕”的,在解决担保人债务、担保物权人债权和第三人反担保是“一石三鸟”的。

    反担保于物保之外,也会运用人保、权利保等非常规担保方式,巧妙地运用特定债权与法锁、种类债权与法锁、选择债权与法锁、连带债权与法锁、可分债权与法锁、不可分债权与法锁等各种方式,运用担保法锁与一般法锁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收到预期的法锁效果。

    担保法锁关系中还存在反担保法锁关系。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认为是“三角债担保法锁关系”、“复合型、加强型担保法锁关系”、“第三人代理的担保法锁关系”或者“锁中锁担保法锁关系”。

    三角债,有旧三角债和新三角债之分。旧三角债是两个主债权合同中已经存在两个债务人,其中一个主债权合同上的债务人是另一个主债权合同上的债权人。当其中之一个债权人向债务人甲讨债并提出担保物权时,债务人乙也愿意向债务人甲代为履行担保义务,于是就产生了“旧三角债担保法锁关系”。譬如,商人A将货物出卖给了商人B,但有些货款没有收回;商人B将货物出卖给了商人C,但有些货款也没有收回。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A向B提出担保物权的主张,B与C商议代其担保,C同意利用自己的财产为B担保,与A成立了代理担保物权关系,与B成立了反担保物权关系。

    新三角债,是指新成立的反担保物权关系里面发生的担保与反担保三角债。反担保物权人于代理债务人担保前本无债务关系,只不过是出于同情与帮助,充当了债务人的反担保人(对债务人)与担保人(对债权人)。新三角债法锁关系的担保物权人是债权人,代理担保人是担保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成为反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对反担保权人)。但是,新三角债法锁关系是由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三个法锁关系人组成的。

    担保法锁关系是复合型、加强型担保法锁关系。物保、人保、权利保和反担保等数保选择或并用,并且用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替代了一般受偿权、部分受偿权,用“担保债权中心论”替代了“所有权中心论”,用“交换价值控制论”和“分步加强控制论”替代了“软约束控制论”,用担保物权法的优势弥补了普通物权法的劣势,大大增强了法锁约束力,进一步充分发挥了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1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法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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