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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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 (第2/2页)

问题了,而是必须执行的问题了。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当事人或许可以放弃债权呢。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上成立法锁关系,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

    由单一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加工成双重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需要借助于加权的工具是担保。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完全受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利清偿或完全清偿。成立担保合同的方式,需要了解主债权合同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完全照本宣科地复制主债权合同的内容,而债权债务标的金额或者权利价值、交换价值的内容是必需的。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

    同为担保合同,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因侧重点和新旧规制不同而不同。尽管他们是一脉相承的担保法律。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相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担保合同的基本条件相同。都是需要先有主债权合同,然后才有担保合同;

    二是程序上“从属性”、主要内容“自主性”相同。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依附性的必经程序,成立之后独立运作等性质和情形均相同;

    三是法锁关系均相同。两者都是债权债务的双重法锁关系,一锁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二锁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范围有所不同。物权法仅规定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三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五种合同。

    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保证、定金不属于担保物权调整范围,因为他们缺乏物权特征。但是,专家们又承认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这与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主体对象有所不同。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担保法不排除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等担保人出现。

    三是清偿条件有所不同。物权法强调债权优先、完全受偿和债务完全清偿,担保法没有这些关键内容。

    四是主债权是否有效的观点有所不同。

    物权法的规定是死的,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律无效。担保合同设立以后,不可以人为地消灭主债权合同。担保法的规定是活的,一方面也承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5条)。

    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作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指出,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63页)

    由于担保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范围有所不同、主体对象有所不同、清偿条件有所不同和主债权是否有效的观点有所不同,决定了以上两大类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不同,设立和消灭的条件也有所不同。特别是第四个不同点,是理解本条款需要注意的事项。

    “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的问题出现,至少可以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合同法律效力取向。物权法的担保内容与担保法的担保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订的同一类型法律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的效力。据此推定,物权法规定的担保合同的要求效力优于担保法担保合同的要求效力。

    二是物权保护力度。物权法担保物权保护的力度大于担保法的保护力度。这也是物权法的特长之一。对于各种担保物权,重在理顺各种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从而制订出十分重要的担保债权保护措施“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债务人完全清偿义务”,这一规定,比担保法更加明确,物权保护的力度更大。这第二点,对于债权人和代理担保的债权人都非常重要。

    根据以上“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的优化选择,凡是涉及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合同,应当尽量地以物权法的原则、内容、方法、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规定为蓝本是最优化选择。这是一种适用范围的忠告,并无贬低担保法的意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2条

    相关名词: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与自主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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