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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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第2/2页)

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实至名归。

    所谓特别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上来划分。形式要件上,指法律内容、形式、宗旨、原则上的特别规定。

    从法律的本身来讲,担保法是旧专门法;物权法也有担保物权,但只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由于物权法的诞生,由新的内容冲销了旧的内容,新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特别条款(特别规定法)。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属于部分专题规定而具备了专门法、特别规定法的性质。

    更有甚者,物权法的重点在于担保物权部分,担保法的重点在于担保债权部分,尽管“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只有一字之差,“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也只有一字之差,而法律的质量与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知道,物权的法律地位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据此在权利的确认、行使、保护、规范与调整方面,物权****有更新的法理基础和实cao技巧,更多更好地反映出担保法锁动态过程中的规律性,提高人们的自觉性,减少人们的盲目性。

    “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既有担保法的法理基础,又有物权法的法理基础,是“1 1=2”或“1 1>2”的优势互补的法理基础。在长达1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中国社科院和多所重点院校的法学家们,反复研究对照英美法系的担保商法和大陆法系的担保民法,结合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13年来的各种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从理论上到实践上,“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完全是实至名归的,是无可非议的。

    另外,“特别规定法”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同一内容的规定,却由更高级的权力机构制定并公布施行,即使不是专门法,从规格上看,也是“特别规定法”。规格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

    担保法是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物权法是规格上、专题内容上、特别条款上的特别规定法。因此,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指的是“一般原则的规定”,不是指担保物权“很一般”,更不是指担保物权全部“很一般”。反倒觉得担保物权全部“很特别”,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物权化方针是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的,不是故弄玄虚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相信学过担保法也学过物权法的同志们都有这种切身体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既有债权法的原理支持,又有物权法的原理支持,比单纯的债权法的原理支持更有力度,更有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确确实实地属于“特别法”—“很特别”。

    其次,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即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指同一类法律、或者不同名法律的同样内容,新旧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即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

    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不是故弄玄虚地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特定的立法权力机构和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刷新的法律效力。对此方面,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部分,对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以及根本大法宪法的效力范围一一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只要不违反立法法第87条的5条禁止性规定,其后法的法律地位与优先效力就成立了。

    立法权力机构依据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新法对旧法的优先效力,而且是新法对各种当事人有优先效力。就是说,即使是新法存在一定的缺点错误,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譬如,担保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又如,物权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迄今为止,物权法仍然有缺点错误,物权法也没有弥补、改正,但于其修正之前,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历经13年三易其稿,八次审议,从法学原理到法理技术,从政治理念到经济理念,从公法诉求到私法诉求,从内容确定到谋篇布局等,一直是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物权法确实是很有用处的,其法律效力是不可置疑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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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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