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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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5-2 (第2/2页)

灭失抵押物的关键时刻才发挥作用;

    四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得的价金或者价款优先受偿。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抵押物来清偿。

    (二)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与广义的特别处分权相当,一般指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成分,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补充成分。如抵押物的遴选、抵押范围、抵押期限、当事人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债权、债务清偿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等等,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成就,抵押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势,抵押权人可以按部就班地行使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主债权与抵押债权法锁于一体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一,如果是分清偿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期未满,抵押权人无权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贷款只能用于外贸进出口,改变贷款用途的,双方的借贷法锁关系终止,债务人必须即刻归还已经贷出的款项与利息,不能归还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就出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一种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更大程度上可以归入特殊的特别处分权之列。

    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应当属于Ⅱ级抵押风险的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特征判定如下。

    第一,抵押期限内,未出现各种不良现象或者抵押权失落危险的征候。抵押人完全按照抵押合同或者按照主债权合同的意思办理,抵押权人完全满意。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不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能如期实现,但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四,债务人于整个抵押期间和抵押财产处分期间,能够将自己的财产处分权服从于、服务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自己的义务得以完全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五,法律规定的特别处分权的其他情形,不导致破坏抵押权实现的圆满程度,同时未出现债务不能正常清偿的现象,也未出现特殊的特别处分权的现象。

    (三)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

    特殊情势的特别处分权是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一般指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部分,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参考部分。主要原因在于抵押期间内出现了异常情况或者险情,抵押的风险指数由Ⅱ级上升至Ⅰ级,需要对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进行加权和加急处理。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和“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等情形。

    1.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发生,属于抵押权紧急状态之下的情势,须依法按照顺序行使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最高等级A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依据破产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以后,破产财产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破产债权。包括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其中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设立前置式条约,如出现债务人超出贷款使用范围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抵押合同,并实现债权提前清偿的条件。

    此项提前清偿权,是高等级B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此是物权法新创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显示,许多贷款人假借某种名义向商业银行贷款,却不落实申请贷款的用途,而是用于作一些其他的事情。其突出表现是,某些项目的贷款却擅自用于炒股、炒楼市或私自开发房地产项目,甚至于有拿去放高利贷的等非法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条例,对于金融资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给国家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失。

    3.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有良性严重影响和恶性严重影响之分,均属于其他的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条件反射。

    此项提前清偿权的情形,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可能存在最高等级A级和高等级B级;出现“有良性严重影响”的情形是次高等级C级。

    良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9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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