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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1-2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一、导言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耀眼的明星,可以鹤立鸡群。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灵活性,具有很多专长。既能打包抵押,又能与不动产联合抵押;既能拟定一类财产抵押,又能拟定多类财产抵押;既能为现实债权简单抵押,又能为将来债权连续抵押;甚至于同时拟定个别财产一般抵押与拟定打包财产最高额抵押。无论是设立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都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某种情势下也许是把双刃剑。总体上,这种打包的抵押方式,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能够灵活多样、灵活多样地选择可抵押财产,对双方都有好处。然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实行抵押控制,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一些影响也没有是不可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很多,每个企业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经营风险,这些风险会演变为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 正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非常便利,就容易导致抵押关系人思想麻痹,忘记抵押风险和抵押权风险。应当记住和应当做到的是,要注意事物的规律性和风险性,不要盲目的过度的和无原则无节制的抵押,不要随意将关键财产进行抵押。一旦抵押严重不当,有可能导致整个企业或者整个家庭破产,到头来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很不利的。 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简析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形式,不同于一般的单一财产抵押形式,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优点与弱点: 第一,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具有集合、集群或者集团效应的抵押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但弱势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暗藏很大的风险。弱势抵押人的风险性,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很多好处。可以说,最大好处,于抵押期限以内,基本上算得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均有“双赢”的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押效益。如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融资,融资的规模更大,获取资金支持的力度更大,为企业或者生意上的做大做强准备了相对充足的资金,图谋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抵押权人取得打包抵押的集群或者集团资信,抵押范围的控制点是全局性的,可实现债权的抵押物是多方面的,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的基本条件是相对充裕的。所有这些,是一般性的单一财产抵押所不能企及的优势地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基本形态可以视之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强强联姻”,但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兴许是抵押权人的“强”不受商品流通市场的多大影响,因为抵押权人的生意仅仅针对抵押人的红利收益;然而,作为抵押人的际遇是不同的,必须时刻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遇与风险,经济景气与不景气、客户买单与不买单、能够赚钱与不赚钱等等不确定因素萦绕着抵押人。如果抵押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过五关斩六将,能够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不落伍、不失败,或者是有落伍、有失败,但总体上业绩可以就行,那么,就可以将“强强联姻”笑到最后;假如抵押人总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落伍、失败,总是入不敷出,直到债务清偿期限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情况好一点的,可能以部分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情况糟糕的,可能会以企业的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后面一种“情况糟糕的”,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概括来说,这叫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就其“一荣俱荣”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势;就其“一损俱损”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自作自受”的弱势,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第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抵押制度。于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其灵活性方面是单一财产抵押所不具有的特质。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固定性的一面,也有灵活性的一面。 所谓固定性,是指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抵押范围固定起来,抵押权实现时,不能超出这些范围。 所谓灵活性,是指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并不一定如撒胡椒面一样的面面俱到,既可以面面俱到式的清偿债权债务,也可以集中于一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抵押范围内清偿债权债务。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固定性和灵活性,都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没有固定性,超出抵押范围的清偿方式,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没有灵活性,如果抵押权人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定要将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脏俱全地清偿,同样地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 对于抵押人而言,生产设备是第一生产要素,原材料是第二生产要素,半成品是第三生产要素,成品是第四生产要素。那么,为了保护抵押人相对的权益,我们可以建言,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时,应当尽量尊重抵押人高级的生产要素,选择低级的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清偿。 按照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拟定清偿债权的顺序,应当如下所示: 1.当现实抵押产品足够清偿债权时,仅利用现实抵押产品来清偿,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2.当现实抵押产品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来清偿(限期以内),然后再利用现实半成品抵押物清偿,上述两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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