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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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第2/2页)

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零物权,可以分为狭义的零物权和广义的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应当属于广义的零物权。

    零物权的特征,是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涉及到已知品种物权和未知品种物权等一切物权对象,是以排除法、禁止法和剥夺法来界定各种物权。

    3.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

    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指从法律要件上和事实要件上均予以否定与禁止之类的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一种物权法定的技术规范化行为。其物权化方针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义,在于针对以下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行使零物权的一次性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法、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法,处罚样式相对多一些,处罚的力度比普通法、民商法要大许多,小至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开除公职,大至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都有。另一种是,行政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侵权责任法,处罚样式相对少一些,处罚的力度比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力度小一些。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不仅仅是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然而,更大程度上是按照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的规定来执行的。这种情势,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的效力,需要我们多多了解一些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以免走弯路、犯错误后悔莫及。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包括最高级、高级、次高级和一般的、其他的零物权,主要由被禁止抵押、转让的对象的性质来决定。

    (1)最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

    (2)高级的零物权:包括:指禁止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禁止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次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

    (4)一般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其他的零物权: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破坏性零物权的禁止抵押范围的后果性质来看,可分为可能造成公害性后果、直接对物权主体造成伤害、直接与执法行为或法定条件对抗等三大类别的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零物权。

    以上第(1)至第(3)项,当对于担保物权法不够运用的时候,较大程度上需要按照制度物权法来判断零物权,其他各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按照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与法理来判断零物权。

    零物权,标志着当事人不享有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的权利,不能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可以根据同一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零物权的存在,这是设立抵押权的首要的步骤。也可以根据矛盾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有物权存在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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