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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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3-2 (第2/2页)

司法或者行政行为,其财产性质不外乎以下几大类:

    第一,是人民法院经过民事、刑事或者行政判决生效,对于特定的财产实行依法查封、扣押的强制性措施,除个别情形以外,预示着其财产所有权即将被变更或转移,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并将依法实施进一步的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处理法处理的查封、扣押财产,有侵权和不当得利的、债务顶债的、坑蒙拐骗的、精神赔偿的财产等不得抵押或转让的财产;

    2.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处理法处理的查封、扣押财产,有够刑事责任之盗窃的、贪污受贿的、走私贩私的、偷税漏税的、损公肥私的、被依法剥夺的财产等经济犯罪、刑事犯罪、行政犯罪、个体或群体犯罪、竞合犯罪及其脏款脏物的等不得抵押或转让的财产,此类禁止抵押的犯罪财产类型高达100余种;

    3.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的财产不服的,于判决生效之前可暂行禁止抵押。如果当事人胜诉,于判决生效之后可解除禁止抵押,并返还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的财产;如果当事人败诉,于判决生效之后不可解除禁止抵押,不能返还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的财产,并进行下一步的执法措施。

    应当指出的,以上所谓财产抵押,是专指当事人的财产抵押行为,非指人民法院的“浮动抵押”的司法行为。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曾经指出,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抵押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必须到抵押权行使之时,通过法院发布抵押权实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抵押物才能确定。即借助于法院的公权力确定抵押标的物。不仅如此,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一定要采用清产还债程序或者企业破产程序,而不能采取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且实行浮动抵押权的结果必定是消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5~46页)。

    根据梁教授的指点,可以感知“浮动抵押”是司法机关的特权。并可测验出大量的“浮动抵押”存在于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案件之中,对于不确定性的“浮动抵押”的财产进行逐个的确定。所有这些,与私权力、私权利主体的普通“抵押范围”的概念是不同的。

    第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不得抵押”,但法的效力,总体上不及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的法的效力,应当属于二级法的效力。除特定情形以外,预示着其财产所有权即将被变更或转移,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并将依法实施进一步的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不得抵押”,大多数情况是确定的,少数情况是不确定的。就是说,如果其中也存在行政机关“浮动抵押”的机遇,也应当是少数情形。

    对于确定型“不得抵押”的零物权,实施行政处罚与浮动抵押的财产当事人的零物权,可以从一而终地确定零物权。对于不确定型“不得抵押”的零物权,分为阶段性零物权和继续性零物权。譬如,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等待查检完毕以后,假如没有违禁物品,则让当事人放行进出境;如果是违禁物品则采取措施扣押或者没收、罚款的的办法处置。

    违禁物品,包括走私物品、国家计划专控或其他专控进出境物品、毒品或军火物品、质量数量品种规格货不对板物品、涉嫌偷税漏税物品及其他禁止进出境的各种物品。对于以上进出境物品,海关检查和缉私部门有权查检、监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进出境的信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处所,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的财产,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特别管控权、特别处分权。行政执法部门的特别管控权、特别处分权,有事前型、事中型和事后型三种全过程的执法特权,与此相对应,当事人的零物权有事前型、事中型和事后型三种全过程的零物权。

    同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禁止抵押行为,行政机关的法律效力不如法院来得彻底与及时,但法院一般限于事后型特别管控权、特别处分权,而行政机关却包揽了事前型、事中型和事后型三种类型的特别管控权、特别处分权。行政机关的执法切入点奉行“疑脏从有”逻辑方法,调查事实要件与处理事实要件相结合;人民法院的执法切入点奉行“疑脏从无”逻辑方法,更加注重事实要件的处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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