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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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5-2 (第2/2页)

法律效力还是不很强的。

    三、抵押合同登记生效

    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合同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一般而论,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这是物权法关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然。

    抵押合同的生效,涉及到多种财产抵押范围和担保范围。迄今为止,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是完全统一的,还不是成熟的财产登记制度。

    有法学家指出,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具有必然的法律关系。抵押合同只是抵押权成立的基础。有可能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也有抵押权登记完成之后,抵押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即便如此,抵押权登记依然具有公信力、验证力。抵押合同规范化和确保质量,是当事人自觉性的表现。

    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抵押人财产为程序或目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的控制权本来就不太稳定,而法律允许抵押合同意定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生效,当事人一不登记,就有可能产生经济纠纷,对于抵押权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抵押合同前功尽弃。

    1.登记生效的相关规定

    本物权法对于相关的登记办法,作出了指导性、建设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法第187条点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抵押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第188条和第189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第44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第53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第29条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第43条对于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作出了简单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对于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有了比较系统性的规定,从第42条至第62条都是这方面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是关于不动产抵押最全面的法律之一,共有55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比较简单,总共只有14条的规定。

    以上各种法律关于各种抵押权登记的规定,都有一个共性的东西:唯登记论。认为登记就是登记,只字不提抵押登记生效主义或者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只有物权法较真一些。

    2.抵押权对抗抵押权

    我们在谈论合同生效或者登记对抗主义的时候,常常讲“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涉及到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问题,不只是抵押物权关系圈子外部的第三人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日本民法典第373条的启示录是:“(一)为担保数个债权,而就同一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的顺位,依登记的先后而定。(二)抵押权的顺位,可以依各抵押权人的合意而改变,但是,有利害关系人时,应经其承诺。(三)前款的顺位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抵押权的顺位很重要,关系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甚至于完全受偿权的落实到人。但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重要,合同生效的先后次序不是决定抵押权顺位的决定因素,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依登记的先后而定”和“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为合同生效是没有公示、公证效力的,只有抵押权登记才有公示、公证效力。

    以上立法例是不动产抵押的立法例。对于动产抵押及其抵押权的顺位和登记生效主义而言,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动产是动的,抵押权人更难以控制抵押物的流向。无论是多个或者是单个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有利可图的,不登记是有一定的抵押权风险的,对此也不必多言,大家稍微想一想就明白了。

    3.公证生效的外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将抵押权分为“法定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三种类型。

    法定抵押权,是依法产生的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是依判决产生的抵押权;约定抵押权,是依契约产生的抵押权。对于其中之一的“约定抵押权”,明确规定了要以公证的途径来设立生效。如第2127条:“约定的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二人前,或者在公证人一人与证人二人前,以经过公证的证书设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5条

    相关名词:

    〖抵押合同规范之担保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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