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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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6-2 (第2/2页)

、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是涉及到抵押对象的名称、性质、形状、量化标准、存续地点以及涉及到禁止抵押的范围等常规性的综合指标。

    首先,抵押合同有一定的格式指标。

    大凡实用文书,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各种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必须要有一定的格式指标。不仅有格式指标,而且有这些指标的写作顺序,不能乱写一通。

    其次,抵押合同有一定等级的硬指标。

    如果作个分类,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涉及到禁止抵押的范围,应当属于抵押合同的特级硬指标;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是制式必填栏目,属于高级硬指标,也是属于任何抵押合同必填的栏目;抵押财产的质量、状况,属于一般性的硬指标,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其他指标那么实际,但也不乏硬指标的角色。

    就是说,所有的栏目,都应当作为硬指标对待,不能作为软指标对待。

    其三,抵押合同含有法定指标与意定指标。

    法定指标与意定指标,是抵押合同中混合性指标,可依此载明显示其重要性程度。

    法定指标,是由法律规定的必填栏目,因为其标志着特定的指标与一般的指标的区别。最重要的法定指标,是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栏目,因为抵押范围和禁止抵押范围,决定抵押合同的法的效力和追溯力。其次是不由当事人意定而成立的指标,如抵押财产的名称、所在地,既是法定的必填栏目,又是合同当事人随意浮动填写的栏目。

    意定指标,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必填栏目,对应于法定的指标,又是属于一般性的指标。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等栏目,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决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倡议填写这些栏目,但它们的具体情况、具体条件、量化标准是由当事人确定下来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随意浮动填写的栏目。

    其四,抵押合同的指标各司其职

    抵押合同是由综合指标组成的聚合体,尽管性质和特色不同,各种指标均可以独立作业,并各司其职。

    抵押财产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知道了其名称,就有了第一印象,容易记忆与辨别,不与其他标的物相混淆。

    抵押财产的数量,指抵押的财产有多少,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与之配套的还有数量的单位,如件、个、只、把、台、套和重量、面积、体积等。所有这些,作为抵押权交换价值的第一手参考资料使用,能够较直接地与清偿债权债务挂钩。

    抵押财产的质量,指抵押的财产品质与等级参数。依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来判定其品质优劣程度,抵押权人可选择自己中意的优良品种来设定抵押权,以减少经济磨损的机会。

    抵押财产的状况,指抵押的财产现实状态。如抵押标的物的磨损程度、新旧程度、折旧程度、自然损耗程度、离散程度、位移程度等现实情况。当事人可以估量出价值几何,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做到心中有数。

    抵押财产的所在地,指抵押的财产身在何处。据此,合同当事人可以确定抵押财产的方位与周围的环境状态,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位移,抵押权人如何远距离控制。因为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标的物而设定的悬浮式担保办法,于抵押合同中一定要载明抵押的财产身在何处。

    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指抵押财产归谁所有或者由谁依法使用,有没有财产的处分权。这一栏目,虽然是按自然顺序排列在最后一栏,却是最重要的栏目之一。抵押财产范围和禁止抵押财产范围,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意定效力等,均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以上六个抵押合同栏目,也是六个抵押合同的标准件,它们如各种机器零部件一般地安装在抵押合同中。抵押合同中,它们是一个一个地组装上去的。如果缺少一个零部件,整部抵押合同的机器就可能不能正常运转。抵押合同的机器运转时,它们一同跟着运转。当这部机器停止运转时,他们一同停止运转。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5条

    相关名词:

    〖抵押合同概述〗

    〖重点提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无论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是由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法锁链接起来的,不能重复计算,但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可以略大于、多于普通债权的种类与数额。对比担保合同与普通合同,清偿债权债务在抵押权期间延长了一些时间。

    有的权威解读文本中详细解释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再次提“主债权”的概念值得商榷。何为主债权,何为从债权或者副债权?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上都没有具体解释。1、如果将普通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定义为主债权,却将担保债权合同中的债权认为是从债权或者副债权,这是不符合情理的。抵押权成立以后,担保债权完全或者基本上替代了普通债权,具体实现债权要以担保债权为主,而不是以原来的普通债权为主。再者,担保债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才是真正的“主债权”。2、如果一定要区分主债权与从债权或者副债权,则只能从普通债权内部与担保债权内部来划分。譬如,是以财物之债权为主,还是以劳务之债权为主?在此基础上,或者在单一的财物债权或者单一的劳务债权情势下,大额度债权为主,小额度债权、附加债权等为从债权或者副债权。再者,担保合同中规定的“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不只是“主债权”,如普通债权合同中转移到担保债权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可以认定为担保合同中的从债权或者副债权。将普通合同中的债权全部认定为“主债权”是含混的。同理,将担保合同中的债权全部认定为“主债权”也是含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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