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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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2-2 (第2/2页)

抵押权和动态的抵押权都处于相对稳定与安全的位置上各得其所。关于“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的规定,就是原则上要求保持债权与抵押物权的有机统一,使得静态的债权和动态的债权都处于相对稳定与安全的位置上各得其所。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是基于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或者附随性、相互依存性和难舍难分性等性质而确定的物权化大方向。除非有特殊情形发生,这种好传统好作风是不能轻易改变的。

    二、限制条件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如下:

    1.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1)单独转让抵押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专门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单独转让抵押权人视为无效。

    现实中单独转让抵押权的比较多,这一类违规转让的是重点监控的对象。抵押权人觉得抵押权只不过是个虚权,担保的债权才是实权,故保留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转让抵押权的比例会有所增加。

    (2)单独转让债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专门将被担保的债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抵押权人让与其被担保的债权,抵押权应同时转让,且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只需告知抵押人即可。

    以上限制性条件,主要是针对一般抵押权的限制性条件。本条款但书的特殊情形,可参考本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规定。不过,总体上说,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情势下仍然遵循“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老规矩行事。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的限制性条件。抵押权人不得有选择性地将其抵押权与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并依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推定,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法锁关系的债物权,实际上同一个担保物权两种成分。当抵押权人单独转让抵押权并单独转让债权,并且分别让与不同的当事人时,两个受让人各自为政,或者一人不能有效地行使抵押权,或者一人不能有效地行使债权,结果双方受让的是空物权或者空债权。

    上述情势下,就抵押权让与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原则,抵押权单独让与无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保留无债权的抵押权,抵押权应归于消灭;就让与债权而言,因违反了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原则,受让人仅取得无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权无以担保保障,且与他人受让的抵押权相冲突,故债权单独让与在这里也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担保的限制。抵押权人不得选择性地仅以抵押权为自己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2)抵押权人单独以债权为自己设定质押的限制。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定质押时,构成权利质押,仅限此是可行的。但抵押权人不能自己保留抵押权,特别是在债权质押实现时,抵押权人更不能单独保留抵押权。因为主债权质权的效力当然及于抵押权,成立附有抵押权的债权质权,否则是无效的。

    (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并单独担保债权的限制。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的人作担保时,就债权设定质权而言,应认为是有效的,成立无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质权;就抵押权人单独设立担保而言,则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上是无效的。

    依抵押权与债权的粘连性等性质推定,并依抵押权与债权的附随性等性质推定,并依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推定,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法锁关系的债物权,实为同一个担保物权两种成分。参照“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原则”,适用于“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担保原则”,故可推定,抵押权人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或单独担保债权应当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2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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