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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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1-2 (第2/2页)

债务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中第二个条件应当引起当事人足够的重视。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也包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等,这在物权法中是公认的通用性准则。任何拍卖行为不仅仅是必须合情合理的,而且必须是合法的。

    特殊抵押财产的拍卖还有一个显著特点,不仅要通过“浮动抵押拍卖”的公权力方式进行,而且还要通过公告的程序进行。没有公告的程序,应当视为流拍,不具备法律效力。特别是关于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抵押财产,更应当要通过拍卖公告这一关。

    拍卖法第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开”是摆放在第一位显要位置之上的。主要标志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刊物等公开的媒体来刊登广告,对于拍卖事由广而告之。

    3.变卖方式

    变卖方式,就是以一般的买卖来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的方式。也包括意定的和法定的两种实现抵押权人方式。前一种是自由式的,后一种是强制式的。

    (1)变卖方式

    变卖方式及其抵押权实现的形式的前提条件,一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清偿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其中第二项显得尤其突出。

    当事人协议处理抵押财产负有特定的义务,即“清偿不损他人利益”的义务、“买卖不损他人利益”的义务。以上义务是针对意定型变卖、折价处理抵押财产中出现的连带关系问题而作出的专门规定。一宗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优先受偿的一方占了先机,而后受偿的一方在等待着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理同宗抵押财产,不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明显的倚高倚低的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容易对于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义务主要针对抵押人是国有企业的败家子行为有感而发的。私有财产的抵押人身上很少发生这种奇特的现象。

    总结:第一,运用不动产抵押的,最好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启用变卖的办法来处理。第二,处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抵押资产,全部最好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启用变卖的办法来处理。

    拍卖的宗旨很明确,就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变卖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也不明确,不明智、不良心的变卖方法比比皆是。

    (2)物权请求权

    本条款特别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里的“一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抵押权人法定的物权请求权。这个物权请求权很重要。

    为了体现办案公平、价格公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也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作风、工作质量严格要求的法律规定。如果说,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不参照市场价格,给予抵押人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3)协议的效力

    意定型变卖、拍卖和折价方式的规定,本条款有新的规定。旨在提高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缩短抵押权实现的时间,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的氛围。

    担保法第53条关于“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意味着实现抵押权要必走两个程序,一是申请诉讼判决的程序,一是申请执行的程序。两个程序叠加在一起非常烦琐,有关专家估计,两个程序走下来可能会耽误一两年甚至于更长时间。因此由两个程序合并一个程序,去掉第一个程序就省时省事和方便快捷。

    立法专家分析,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如双方对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也就谈不上协议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了。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的,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本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对于第二种情形,抵押权人仍应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5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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