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2-2 (第2/2页)
客观条件的存在与发酵,对于意定型、灵活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此类情形有突发性的、随机性的,有自然形成的、也有人为形成的,还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等等,几乎没有什么规律性可循。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能是因抵押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 一般而论,当一种清偿债务的责任因特殊原因而搁浅时,就用另外一种清偿债务的责任来替代。 譬如,抵押财产被征收后就用经济补偿金来替代吧,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后就用保险金或者其他的办法来替代吧,抵押财产自然损耗后、市场价值缩水后就用其他的财产来替代抵押吧,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用其他的财产来替代抵押吧,无论如何,反正是要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确定这一条路的,除非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抵押权。 标准模式,是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既无意定的也无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切按部就班地进行,对于确定抵押财产也是按部就班地认定。 非标准模式,是对于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所作出的调整后的新模式,主要特点是具有意定的或者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对于确定抵押财产是随机应变地认定。除了标准模式以外,全部是非标准模式,包括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在内。 以上各种情形只要是发生了任何情形中的一种,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便可成就,债权人就有机会将其集合抵押的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 所谓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当初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就是初步确定该抵押权;到了该抵押权即将实现时,就最终确定该抵押权。初步确定该抵押权时相当于模糊数学的粗略计划,最终确定该抵押权时相当于精算数学的解题结果。无论初步确定的可靠性程序是高是低,均需要于实现抵押权前对于可实现债权的抵押财产作出最后的确定。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取决于最终的决定权。这个决定权是由抵押权人独享,还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享,应当仔细考量。无论是意定的“确定”还是法定的“确定”,基本上于抵押合同中和法律条款中定型下来了。如果实在是一定要“动”的话,只好“动”意定的那一块。本条款第(一)、(三)项为意定的部分,第(二)项是法定的部分,第(四)项也基本上是法定的部分。很明显,第(二)、(四)项的最终决定权几乎完全是由抵押权人掌握的,是法律明确授予抵押权人的固有权利;第(一)、(三)项的最终决定权也基本上由抵押权人所掌握,抵押人如果有什么意见,应当与抵押权人商议调整。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可以分为本位型和拓展型两大类型。抵押权的实现对于直接的抵押人抵押财产的,就是本位型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无论是否有关联的抵押人存在。抵押权的实现对于直接的抵押人和关联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就是拓展型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如果独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总公司、分公司等总分机构存在,所有抵押财产的确定,就是本位型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如果抵押人有总公司或者分公司,本位型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可以拓展延伸到关联的企业,联系新的抵押财产对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6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述〗 字数:3923字 〖本文提示〗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一些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中称之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对于“浮动抵押”一词,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物权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进行了专门批评,他在中南海给中央领导人讲课时也专门批评过。他把“浮动抵押”称之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笔者改进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拟定,应当理解为抵押权成立时初步认定,到行使抵押权的后期阶段将抵押物和其交换价值加以确定。这样的确定方式,类似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即把现有和将有的抵押财产处理对象或范围、价值评估以及抵押权实现方式一并确定。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应当包括实现抵押权前提条件的确定、现有和将有的抵押财产处理对象或范围的确定、抵押财产实际价值评估的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确定之“四统一的确定”。物权法第196条仅仅规定“实现抵押权四个前提条件的确定”,这是一种简要的规定,应当结合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一并理解。 实现抵押权四个前提条件中,第一、第三个前提是一般前提,第二、第四个前提是特殊前提。对于第二项“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抵押权不再是唯一的债权人,其优先受偿权一般居于第三位,如破产、撤销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应当排在第一位,清偿税务应当排在第二位,抵押权只能对于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性优先权。第四个前提中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将必然导致提前实现抵押权和提前清偿债权和债务。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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