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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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6-2 (第2/2页)

是多种多样的:即可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7~428页)

    以上精辟论述很有见地。其指示是为了解决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为抵押权人指明维权的方向。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的监督、调查、确定和维权是相当有难度的,特别是本项目最为突出。签订拟定集合财产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过程控制和实现抵押权是有难度的,两极分化的结果,对于抵押权人时时刻刻是个不小的考验。

    以上讲到“需要说明”部分的解释很重要,是为我们解决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的技术难题,指出了一条正确的方向,同时也是众多立法专家集体智慧的集大成者。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2)抵押财产被征收毁损、灭失、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3)抵押财产因自然损耗后、市场波动价值缩水后、财产价值减少后的抵押财产确定;(4)对于大量将有的抵押财产未确定和未作可行性研究的等抵押财产确定;(5)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6)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的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7)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8)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9)同一抵押物上其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顺位、调整债权份额等情形发生后的抵押财产确定;(1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不能对于抵押财产和平确定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强制性地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确定,有时候是专门确定的,有时候是连同其他的情形一并确定的,有时候是采取变通的手法确定的,需要当事人灵活地运用各种可以利用的一切有利而有效的办法来确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这种担保方式本身是一种相当灵活多样的方式,弹性、可塑性都比较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发生后有些是容易解决问题的,有些暂时难以解决问题,有些则压根儿不能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思路一定要开阔,光拘泥于一种方式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至第37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与资产变更中14项以上重大行为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增减资本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负责制,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民政府对于国有各种企业的监管职责,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重大事项的政府审批规定,遵循产业政策与交易规则,国有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权]、第68条至第75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等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担保法第53条[抵押权的实现诉讼解决办法],民法通则第89条[债务担保抵押权实现方式],破产法第69条[债权人委员会对于设定财产担保、担保物的取回等10项权利的行使]、第95条~106条[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113条[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第119条[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提存分配]、第132条[特定财产对于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6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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