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7-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7-2 (第2/2页)

了的。但孳息到底该由谁来收取、余下的孳息怎么处理等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论,由于收取孳息可能会付出一些人工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办费之类的费用,如收取果实就涉及到不止一种费用,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满足的办法由收取的孳息充抵。孳息的收取办法,由抵押权人直接去收取能够节省一些费用,实际上也是替抵押人节省费用。倘若抵押人不同意抵押权人单方面去收取孳息,应当由法院派执行人员随同抵押权人一起去收取孳息。至于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余下的孳息怎么处理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就是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至于怎么处分法院所扣押的抵押物的问题,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只能是法院的执行机构来主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抵押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无权主持拍卖、变卖所扣押的抵押物。其次只能是将法院的执行机构主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抵押物的价款用于清偿债权,而且应当是不迟延地用于清偿债权。

    二、人民法院的权利义务

    本文命名为“法院判决抵押权”,很显然,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扣押权、判决权,主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抵押物的处分权与执行分配权,对于孳息的监督分配权,以及立案费用、执行费用等费用的收取权等,这都是起核心作用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不迟延的立案、办案,不迟延地监督分配孳息,不迟延的主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抵押物的价款用于清偿债权,而且应当是不迟延地用于清偿债权等等。总之,人民法院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多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项目的总和。

    应当指出的是,个别法院的执行机构很不守规矩,或者说是带头执法犯法,影响很不好。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即执行机构的法官,向债权人索取高额的“执行费”即佣金,或者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属于抵押权人的执行款项供自己一邦人挥霍和侵占;有的执行法官与私人讨债公司甚至于黑帮分子沆瀣一气,同时也以各种借口和要挟的手段向债权人漫天要价,否则就以消极怠工、软硬兼施等办法来整饬债权人,有的执行案件一拖就是几年十几年,搅得债权人叫苦不迭。这其中,确实也有一些难以执行的公然抗拒执行清偿债务的刺儿头,也有一些故弄玄虚的执行法官,目的在于向债权人讨价还价,索取更大的利益。

    物权法仅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本条款主要是规范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上所述的两个限制性条件。而从实质上来看,应当更加注意到人民法院的扣押抵押财产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推定,人民法院的权利很大,与此相对应的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应当很多。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不等于是没有权利与义务,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制度物权法肯定是会有的。

    抵押物孳息的归属问题,因抵押权实现程序的不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很明显,通过法定程序即通过人民法院来处理的,肯定是侧重于将抵押财产的孽息归于抵押权人收取。通过意定的程序即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私下来处理的,也许不完全归于抵押权人收取。由此可见,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以至于将案由上交到了法院来解决,说明了双方之间激化了矛盾,说明了抵押人故意或者过失拖延清偿债务已经激化到了一定程度,法院不支持抵押人的行为和支持抵押权人的行为,无疑是正确的。

    抵押物孽息归抵押权人收取,是在消灭抵押人主体资格基础上进行的。自从人民法院扣押抵押财产之日起,依法消灭了抵押人主体资格,抵押人不再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支配抵押财产,也不能因此而使用、收益、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因此上升为抵押财产的准所有权人,于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期间,就先行了抵押财产的收益权。

    本条款的“扣押”是个代名词,它包括扣押、查封、冻结抵押财产三个方面。这三种司法行为可单独行使,也可合并行使。无论是哪一种手法的运用,均标志着抵押人资格被法定的和事实上的取消,从而奠定了抵押权人的准所有权地位,收取抵押物孳息和要求抵押人支付收取孳息代办费用等,只是其中一个小插曲。到下一步,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将财产所有权变更转移给买受人,就完全消灭抵押人的抵押财产所有权了。与此同时,抵押权人就此获得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价款的所有权,取代抵押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7条

    相关名词:

    〖抵押物孳息收取的前提条件〗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