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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2-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2-2

    同一物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一、导言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总原则是抵押权登记优先原则。分原则是抵押权最先登记最优先的原则、同时登记同时优先的原则,以及全部未登记采平等主义原则。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抵押权实现时的制式规定,适用于拍卖、变卖两种方式的向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适用于以作价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因为同一抵押财产往往不能为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够多个抵押权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依抵押权顺位进行有序地分配。

    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有以下特点。

    1.是普适性或者普遍性原则

    登记优先的原则,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普遍存在、普遍适用,全部优于未登记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权效力。

    传统的物权法国家只允许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全部的抵押权不登记是不行的,因此他们无所谓抵押权登记优先的原则。

    2.是优先受偿权标准化原则

    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因为可以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若干个抵押权而复杂。已经登记与未登记、同时登记与同时未登记的情形,需要区别对待,以登记优先为标准化原则可以抓纲治目,触类旁通。

    二、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以抵押权已经登记为有物权、以抵押权未经登记为零物权来划分界限,毫无疑问,有物权就是有清偿债权的优先权,否则,就是零物权,也就是无债权清偿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再细分优先权的等级制度,由高级向低级的顺序延续清偿债权。另外,隐形的优先权应当是优先权的品种之一,应当引起重视。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优先权,所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虽然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权的零物权,对于未设立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却是有物权;一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一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于性质上是无优先受偿权之分,于受偿比例上却存在数额上的优先受偿权之分。

    鉴于以上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执行原则,应当是多对象、多层次、多方位区分的先后受偿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总体上的规则是:

    1.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登记时日起计算,从抵押期间到抵押权实现期间,可以全部高于、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个普遍性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于抵押期间买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为优先受偿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低级优先受偿权。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债权并优于未经登记的担保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后者的法律效力,仅仅优于普通债权,处于相对优势。但是,后者相对于前者,完全不具备优势。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要区分最优先、中优先和次优先的顺序,是因为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相当于排排座分果果,又因为没有顺序就体现不了正规抵押与公平竞争。

    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和排排座,即产生公证、公示的效力,先登记的可以优于后登记的,中间登记的可以优于再后面登记的。分果果的办法,不是将全部价款平均分割,而是逐个逐个的完全分割,余下的价款部分向下阶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按顺序分割,分完为止。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顺序排列以后,他们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实质上是分等级进行的,先行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高于后行的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但不是绝对这样子的,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3.一同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前面所述,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一同登记的抵押权,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是并列式的,处于同一等级位置。然而,就其完全受偿权而言,是按照比例关系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方式的,所占的比例越大所得的抵押财产价款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分割以后,各抵押权人完全受偿的保险系数,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4.全部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无论是先成立或者是后成立抵押权的,或者是一同成立抵押权的,统统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为先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后未登记的,后未登记的也不能对抗先未登记的,一同成立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更不能相互对抗,因此必须实行“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

    这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与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有所区别,因为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只有一种情形,即一同登记的抵押权,因为他们同为优先权,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分不清伯仲主次,只能是按照同一顺序来行使优先权。

    以上四种类型,第1、第2种属于阶梯化优先权,也是明显的优先权,容易观察和理解。第3、第4种属于扁平化优先权,也是隐形的优先权,不容易观察和理解。

    三、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类型

    是否登记的组合类型共有三种:

    1.已经登记的与已经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2.已经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异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3.未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其中,他们又衍生出区分优先权等级和不区分优先权等级两种形态:

    (1)区分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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