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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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 (第2/2页)

实现抵押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之顺位的影响,或者是对于债权范围大小以及最高债权额份额大小的影响等。一个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更了,其他所有的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会随着变更,这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的协议变更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是省略这方面的内容。其实本法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已经三番五次地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事项,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部分,于第187条至第190条、第199条等条款中都有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可见一斑。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不是可有可无,最重要的是给予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其他的关系人以权利的保障。

    3.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

    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指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为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变更当事人应当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协议变更当事人即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内容和变更登记不需要征得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有协议变更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协议变更的保障性条件之一。

    (1)第一义务人

    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当协议变更涉及到多个抵押权人时,或者涉及到保证人之保证金担保时,这些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有知情权,尽管没有协议变更的决策权和否决权。因为最高额抵押财产不为其他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占有、使用和抵押期间的处分,他们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经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对于今后会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不知情,而知情最多最详细的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故应当列为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

    其实,与协议变更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对于每个阶段的每个担保内容的变化都有知情权。抵押人履行协议变更告知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知情权的表现,对于继续理顺今后的担保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向抵押权人告知的法定的义务。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立抵押权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39条规定:“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务的担保。”以上两项规定,无论是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方面,也无论抵押人是否有过错方面,都有向抵押权人告知的义务。

    (2)第二义务人

    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二义务人,应当是与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财产内容相关的抵押权人。理论上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已经履行了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告知的义务后,第二义务人也可以免除告知的义务。为了保险起见,第二义务人也跟着第一义务人履行告知的义务也是不错的选择。毕竟第一义务人不能代表第二义务人的全部义务和全部的意见。

    第二义务人在第一义务人没有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势下,更应当尽量的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第二义务人对于其他的权利人不了解或者无法通讯与沟通,应当主动地向第一义务人打听他们的下落,并主动地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第一义务人以保密为由拒绝第二义务人与其他的权利人了解或者通讯与沟通,那责任不在第二义务人、而在第一义务人,第二义务人可以据此免除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第二义务人是否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从法理上推敲应当是如本文所述的这样。反正记住这一点,第二义务人主动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有益的,每个当事人多履行一份义务,其权利就多一份保障与多一份保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5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之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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