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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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2 (第2/2页)

以持平,也可以向下浮动,但不得超过其“最高额”的限度,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其次是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准,并在清算时扣除已经清偿过的债权部分。最后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其实是累积下来的“剩余总债权”,肯定不可以重复清偿,肯定不得超过其“最高额”的限度。除了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以外,完全内部的债权确定,不必经过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的办法来强制执行,是完全自主式的债权确定。

    扩展的债权确定,是以内部确定的“剩余总债权”为参考证据,有时候,不仅要接受物权法的考验,而且还要接受破产法的考验。不仅承认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要让最高额抵押权接受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现实。如果说遇到“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要服从破产管理人的合理分配。因为等待清偿债权的不只是最高额抵押权人一家独享,还有其他的几乎是与最高额抵押权人分庭抗礼的债权人也要分享。除了完全内部的债权确定以外,经过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的办法来强制执行,是半自主式、半强制式的债权确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权优先受偿。”这种规定,是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联成一体了,事实上这种连锁反应的形式,是绝大多数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的必由之路与特有的现象。

    三、法律效力或者法锁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锁效力,已经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反映出来了一个主要的层面,那就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并且在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的方法、步骤等与实现普通抵押权方法、步骤几乎是相当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解除担保债权法锁的办法也跟普通抵押权的规定是一致的。

    (2)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效力

    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关系,及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应当归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是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关系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法锁关系链接的条件与时候是否得体。已经发生的主债权法锁与未发生的主债权法锁,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债权法锁是有限度链接的,不是无限度链接的。

    (3)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法锁的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的情节,已经很清楚了,简单地说就是“多退少补”吧。但是,如果最高额抵押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抵押债权法锁解除了,而普通债权法锁仍然可以链接,直到债权余额清偿完毕和法锁关系完全解除为止。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不等于完全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含义,是优先的担保法锁关系,执行条件好时可以完全受偿,执行条件不好时不能完全受偿。如果说要达到完全受偿目的,就要运用新的法锁关系来重新锁定债务人来履行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

    现行的担保物权法系以及教科书等,仅仅关注法律关系而忽略了法锁关系。这种立场观点有失偏颇。

    物权法本条款突出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而省略了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的内容。这就说明了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各有千秋,如果将他们联系起来一并通读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立法专家在论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时,着重讲到了三点: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确定后的范围有所限制。三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限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6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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