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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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3-2 (第2/2页)

权适用依据的一种常规性制度,可以包含许多内容,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三、协调性原则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协调性原则,是在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之上建立起来的更高要求的原则,也就是“在统一中区别”和在“区别中统一”的原则。实cao中是一个主要原则。指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要协调,并不强求完全一致,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有三大特殊性的缘故,不能改变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性,将自己降低为一般抵押权。

    仅以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与一般抵押权的概念作个比较,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有统一的一面,也要有协调的一面。统一的就是承认同一性的,协调的就是承认在同一性基础上存在差别性的。

    本法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法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以上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适用于协调性原则,即包括统一性原则和差别性原则在内。

    1.统一性原则内涵

    统一性原则,于上述两个条款中,表现为法律条文已经统一了的和将要统一了的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统一的,可以毫不犹豫地贯彻执行;对于将要统一了的情势,需要掌握的一个原则,即是凡是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起作用的,均可采纳运用。

    (1)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本法第203条中没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同样地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其符合一般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也符合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上面来。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两个条款已经载明统一了,没有悬念。

    (2)第179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本法第203条与第179条两个条款已经载明统一了,没有悬念。应当指出的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法律规定,均有这样的关键词语,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当然也就不例外。

    2.协调性原则内涵

    协调性原则,指适用法律条文上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既统一、融合,又区别、独立。这跟写作散文的规则如出一辙,即“形散而神不散”的相对差别。形式上,大体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单向统一,而内容上存在个别协调的地方。但是,于内容上已经“协调”过的地方,不再允许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执行。

    (1)第179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法第203条与本法第179条两个条款,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方法上略有区别。本法第203条在第179条基础上增补了相应的方法与条件,协调为“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既保留了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成分,又突出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与“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同为优先受偿权,但前者的外延相对狭小,后者的外延相对壮大。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有了后者,就不再生搬硬套地依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实行。

    (2)第179条: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上述规定,在行使最高额抵押权时,不妨采取“两步走”的确认方式:第一步,大包大揽地将上述规定确认下来,这叫“统一式”或者“预定式”确认;第二步,对照最高额抵押权的个性特征,在每个排比句中加上“最高额”的关键词,就成了“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最高额抵押人,债权人为最高额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最高额抵押财产。”这叫“协调式”或者“加权式”确认。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7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与实效性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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