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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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5-2 (第2/2页)

合的条件。所谓“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既是酝酿与预备的过程,也是前提的适合条件,只有债务关系发生后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的目的性明确以后,才能据此设立动产质权。不仅仅如此,在此基础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才能设立与实现动产质权。

    这里的占有权,是专指动产质权人享有的占有权,是法定占有、权利占有和事实占有三者融为一体的综合的、优先的、反客为主的专控型占有权。

    为他人提供加工承揽产品的或者代为运输的当事人,常态下的财产占有权是一般信托占有权,不是担保信托占有权。一般信托占有权是低级占有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而设立的从属性或者服务性受委托的简单事实占有权,一般没有法定的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主要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

    担保信托占有权是高级占有权,是基于“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而设立的主导性或者专控性受委托的法定事实占有权,一般享有法定的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主要是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一般而论,担保物权法往往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诚然,除了一般信托占有权和担保信托占有权以外,更加重要的还有制度信托占有权。制度信托占有权,不以意定的信托占有权为必要条件,甚至于不以法定的信托占有权为必要条件。制度信托占有权主要是以事物的客观真理和客观规律为必要条件的,是不能以任何单位与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如国有企业出资的财产是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占有国家出资的财产是制度信托占有权,即是受国家亦即全民之托来行使信托占有权。制度信托占有权,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至于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也行使担保信托占有权和一般信托占有权,也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和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这是与制度信托占有权相交叉的概念,三种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时,肯定存在一个预备阶段,这个阶段要锁定债权债务关系与额度,又要锁定应当质押的财产,还要签订质押合同或者进行质押登记等等。质押合同生效后或者包括质押登记成就后,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形发生后,等待出质的财产,就相当于抵押的财产。等待出质的整个阶段,就相当于动产质权的初始阶段或者准备阶段,形式上相当于财产抵押阶段,本质上仍然是动产质权的准备阶段。可以说,这个阶段形式上出于抵押权,而本质上优于抵押权、最终属于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的两个现实条件。

    动产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得共同建立质押担保物权关系、质押债权法锁关系以及相关的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此项占有权,是动产质权人享有的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是综合的、优先的、反客为主的专控型占有权。(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个坏账的事实要件,动产质权的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个坏账的问题,充分发挥动产质权和担保债权法锁的作用。(4)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个法律要件,权利人可以将此法律要件先转化为权利要件和事实要件,并应当不延迟地实现动产质权。此时此刻,动产质权人将对于出质物的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进行转化升华,首先是转化升华为对于出质物的法定处分权、权利处分权和事实处分权并进行再转化、再升华;接着是转化升华为对于出质物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权利优先受偿权和事实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实现后,出质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关系可以就此解除;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法锁关系顺势而为:(1)债权完全清偿的,债权法锁关系就此解除;(2)债权未完全清偿的,债权清偿部分的法锁关系就此解除,债权未清偿部分的担保法锁关系变更为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重新建立新的担保法锁关系继续清偿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解除法锁关系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的形式〗〖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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