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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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2-2 (第2/2页)

在断裂的可能性很大。实际上,只有在质押财产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控制的情势下,这种法锁关系才是牢靠的,客观上一般不存在断裂的可能性。前一种情势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财产信托关系不很牢固,对于法锁关系留存了一些不确定因素,需要克服以上不利因素后才能使得法锁关系趋向于圆满状态;后一种情势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财产信托关系比较牢固,对于法锁关系的一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了克服,使得法锁关系趋向于圆满状态。

    质权与质押财产从设立、变更、留置到转移、消灭,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担保物权的维护与管理,是双方当事人协调发展的大事,无论是多么熟稔、多么友好的客户,口头合同的可信度和可行性迟早是会出问题的。商场如战场,可以认为,在生意场上是没有永远的朋友的,曲突蓰薪,未雨绸缪,可以防患于未然。

    3.项目基本相同

    质权合同的前四项规定与抵押权合同的四项规定基本相仿,第五项规定才是特别规定。所不同的是,质权是以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尽管文字上相类似,而实际内容与履行合同的方法有所不同。

    本条款将担保法中的“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前者是相对模糊性术语,后者是相对肯定的术语。立法专家认为,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含糊其辞。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内容的情形时,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形。

    二、质权合同的性质

    质权合同的性质,表现为质权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的本原的内涵,是当事人必须面对而不得任意改变与违反的内容。否则,就会降低质押合同的效力,达不到质押担保的客观效果。

    质权合同的性质,应当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可显性。即质权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来公示,以担保物权的应用文的格式来显示相关内容。质权合同的设立与变更,均以书面形式来加以处理,不得马虎对付。质权合同没有可显性,就没有可靠性、信誉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维权有不明晰、难公示、难坚持、难维权的一面,应当引起注意。

    二是圆满性。即质权合同的内容应当饱满一些,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处于饱和或圆满状态。本条款列举的五项内容是基本内容,不应当随意删除,但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相应的内容。质押的内容丢三拉四、掐头去尾,起码来说是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质权合同内容不圆满,标志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圆满,容易产生后遗症、发生物权或经济纠纷,而且相当的难解难分。

    三是稳定性。即质权合同签订以后,其法律效力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只有相对稳定的质权,才有相对稳定的质押担保效力。如果质权的效力经常波动,那就是质押合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搭配不适当,或者是内容不具体、太单调。出现问题以后,应当对于合同进行修正、补正。回避问题是不现实并无济于事的。

    四是可靠性。即质权合同签订以后,对于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有一定的可cao作性。履行合同不流于形式,质权人不对于出质人产生过大的压力,自觉地禁止、戒除流质行为;质权人也不得懈怠行使质权,妨害质押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依法约定担保的范围,出质人也同样地可以提出相应的权利。只有双方都有约束与被约束,才有真正的约束力和担保效力。单方面的约束,效力是相当低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过高的条件,恐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如利息、违约金的规定,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的规定进行,高利贷是无效的,高违约金也是不行的。

    五是积极性。质权合同生效后,基于合同的约束力与推动力,当事人会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而论,出质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不亚于抵押人的积极性。出质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地将出质的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控制,因为这种方式,心中总有一个结,会想方设法地清偿债务,免得夜长梦多。这样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一般抵押人所没有的,因为抵押的财产未被抵押权人占有控制,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呈松散状态,自然就没有那么多的压力和主动性与积极性了。

    质权合同是积极型担保合同,尽管质权合同的内容与抵押权合同的内容相差无几。出质人愿意签订质押合同,就意味着愿意承受更大的压力和履行更重大的义务。其结果表明,质权合同的毁约率低于抵押权合同的毁约率,这当然是很值得称道的好人好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0条

    相关名词:

    〖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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