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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7-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7-2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简称交付生效,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指的是质权的正式生效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的。质权合同订立而不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质权不能发生效力,或者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此为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非为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后者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出质人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押财产是动产,动产标的物具有易于转移或者藏匿、灭失和难于控制等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明确出质人的义务,同时为了区分质权与抵押权,本条款从交付质押财产为质权“正式设立”生效的角度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突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精神在质权设立时的重要地位。

    动产交付生效是法定的生效,是于质押合同生效基础上的圆满式生效。已知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此项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意定生效以后,仅仅表示书面意思的生效。为了使得其生效具有公示意义和法锁意义,应当上升到事实生效的层面上来。事实生效的重要标志,就是出质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地将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在转移质押物占有之前,动产质押的事实要件没有发生,质权的设立未处于圆满状态,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应有效力;出质人只有交付动产质押物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能体现出出质人的诚实信用程度,质权才发生效力。总之,质押合同是为质权设立打基础的,质权设立要根据质押合同约定的办法来实行,反过来也促使质押合同得到圆满生效。

    质押合同生效,是分为几个层次来生效的。首先是,质押合同可以是独立生效的。质押合同生效,是在动产交付生效之前发生的效力,即使质权没有经过动产交付,并不必然地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不能将质权的效力与质押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其次是,质押合同可以是领导质权生效的。质押合同的独立生效,是初级阶段的、静态的生效。除此之外,质押合同的生效,可以动态性地转向合成生效、实质性生效。质押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可以指导质权生效的方向与方式,指导质权人受领、占有质押标的物,从而领导质权因动产交付而生效。再次是,质押合同可以是指示质权生效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具有公示和指示的意义。其对外是公示,对内是指示。质押合同可以确定动产交付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以及交付的具体时间、方位及其他具体办法,指示出质人该怎么交付、质权人该怎么接受交付。

    动产质权设立生效的要件,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正式设立。但这只是一个简要规定,已经省略了“但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交付生效有别”之类的语句,这正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

    如果我们望文生义地理解,可以理解为:本条简要地规定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出质人将出质的标的物交接到质权人时生效。质权合同订立而不转移质物的,质权不发生效力。这样的解释似乎不是很圆满。需要补充的内容,一是动产质押物的交付生效与转移所有权的动产交付生效的不同性质特征,二是质押权的法锁关系与质权的法律关系对于动产质权设立生效的作用。

    2.再论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

    有法学家认为:“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转移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转移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规定,质物是否转移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

    以上法学家的观点基本正确。不过,某些观点的细节问题似乎还应当作进一步的厘清。譬如:(1)既然说无瘕疵的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到底效力在哪里?是对于合同本身生效还是对于担保物权生效,还是对于其他什么物权生效?(2)动产质权合同自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动产质权交付生效到底“与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是否可以完全撇清?(3)到底从什么性质上来判断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和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

    要回答以上几个问题,首先得解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

    动产质权交付的生效不是凭空捏造的生效,没有质权合同的生效就没有质押财产交付的生效。从动产质权设立的前因后果来看,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

    第二,既然动产质权的设立本身是个兼容性的命题,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命题,那么,将质权合同的生效视之为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也不是毫无道理。

    客观上,质权合同的生效为质权的设立奠定了物权基础和法锁基础。质权合同生效后,质权合同所包含的“(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立即开始生效,并开始发生变化,表面上是质权合同生效后起作用,实质上是质权设立后起作用。在这里,质权合同不是孤立的事物,而是质权的代表符号。

    第三,动产质权交付的生效不是唯一的物权化指标,而是最主要的物权化指标。

    理论上“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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