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第2/2页)
系。 担保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锁关系来调整的,而法律关系仅作为规范的标本。可以认为,在这里,法律关系是从属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主导法律关系的。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必须尊重担保物权的客观事物客观条件、遵从担保物权的客观规律,恰如其分地作出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对于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主义而言,所指的质权设立与生效,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而生效,而是指质押财产的法锁关系设立与生效。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普通物权法里面的动产交付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 普通物权法里面的与担保物权法里面的交付生效,到底有何异同点呢? 要说他们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少之又少的,但都是很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原则性和原理性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作为一项制度,法律层面上确认交付是前提,生效是结果。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与生效,与其他动产交付与生效可视为一样的制度。 要说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是因为以物权至上主义和法锁至上主义的两个流派的本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两个主义两种本质效力。 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让财产的权利人只要是取得合法财产,就被公认是生效。该动产交付生效之时,也是交付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当场消灭,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宣告终止。这种动产交付生效,一般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生效,是对于受让人一个方面产生效力。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的受领权、控制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不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限制质权人于质押期间“流质”式的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及至质押期间届满也不能支持质权人将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作为首选条件与目标。动产质物的交付生效,实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锁关系生效,不单单指对于质权人的占有形式生效,也不单单指质权的一个方面生效。因为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双方的物权关系依然存在,双方的新型法锁关系刚刚设立。 第二,两个主义两种效力范围。 1.生效方式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所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质押合同和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占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担保合同法和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另外,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较简便,于日常贸易活动中非常活跃,在所有的动产交付活动中成为最主要的方式。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在融资领域相当广泛,特别是在大额度融资、长期连续融资、财团融资、专业信托融资、企业融资等方面比较广泛,相对于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质押物动产的交付生效是相对保险的生效方式。 2.生效过程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是即时的短暂的,没有回旋的余地。财产所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完毕。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应当从质押财产交付时算起,一直到质押财产的返还或者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时为止。财产占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延续。如果质押财产被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其法锁关系可以同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链接。 3.生效结果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与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除外。因为是简单的动产交付,债权人于财产本身是不能附加溢价的条件的,故当事人当时交接的财产,应当是与当时的货币等值。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尽管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质押财产的占有权,因为动产交付生效的方式与过程与物权至上主义的不同,因为存在质押期间、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等,有法锁约束力起作用,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不是与主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而是与担保债权对等的代价。 换言之,出质人所付出质押财产的代价,高于主债权额并等于担保债权额。质权人不一定于实现质权时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所处分的质押财产只是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而非由债权人自己作价转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2条 相关名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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