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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后期粮食生产(转) (第5/5页)
5%[86]。李伯重提出,明末江南水稻亩产量约为1.7石(米),南宋江南平均亩产量应仅为1石左右(米)[87]。郭松义提出,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每个粮农平均生产粮食6510市斤。他还对每个农业劳动力所产粮食扣除各种开销后所能供养的人数及生活水平作出推算:明后期,平均每个粮农劳动力可养活8.3口人;清乾隆中期,可养活8.9口人;清乾隆末,6口;清末,4.6口。明后期,平均每个粮农人口除自身粮食消耗外,可向社会提供粮食458市斤,清乾隆中期,提供441市斤;清嘉庆中期,121市斤,清末,50市斤[88]。 以上数据虽然很难说是精确的,且众说不一,但从这些概数中仍可看到明代粮食生产的总体发展趋势,即粮食总产、单产,明后期较明前期提高,明代较其前代提高;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养活人口数量、向社会提供粮食数量方面,除乾隆中期外,总体上明代高于清代。 以上是今人对平均值的估算,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史籍对明后期南北某些地区粮食产量的具体记述。明代长江流域,特别是太湖地区为主要产稻区。其中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输送京师的漕米几乎占江西、湖广(今湖南、湖北)、南直隶(今江苏、上海、安徽)总和的一半。松江府,嘉靖年间,松江西乡土地肥沃、田低水丰,易于灌溉,夫妻二人可种田25亩,勤者可至30亩,每亩可产稻米三石,即使以每亩产米二石五斗计,则每年也可收米七八十石。按此,如果把妻子(妇女)也同她的丈夫(男子)一样视为壮劳力,那么每个农业劳动力可种田12~15亩,若每亩产米二石五,则年产米30~37.5石;若每亩产米三石,则年产米36~45石。其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因此该地农民生活水平也较高,可以“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而同样是松江地区,其东乡,则田高岸陡,浇水困难,宜种植棉花,若种稻,夫妻二人,“止可五亩”,丰年每亩收一石五斗,共收粮七石五斗,纳租之后,所剩不多,“至夏中,只吃粗麦粥”,东、西乡之间“高下悬绝”[89]。苏州府,明后期,亩产稻米高者三石,低者一石多[90]。嘉兴府桐乡,丰收之年,每亩产稻米三石,另收春花小麦一石五,共四石五;平常之年,每亩产稻米二石,春花小麦一石,共三石[91]。湖州府涟川,《沈氏农书》的作者沈氏之田亩产稻米三石多。湖州府、嘉兴府有的地区,亩产稻米可高达四五石[92]。可见,明后期太湖地区,亩产稻米一般在二、三石左右,高者可达四五石,低者一石多。据农学史家计算,折成今制,亩产米二石,折合米337.5市斤,折合稻谷450市斤;亩产米三石,折合米506.25市斤,折合稻谷675市斤;最高亩产米五石,折合米842.625市斤,折合稻谷1123.5市斤[93]。此外,还有连作之春花小麦的收获每亩一石至一石五,单产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湖广长沙地区,嘉靖年间,一般上等田亩产稻米二石五,中等田二石,下等田一石[94]。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南海县,明后期,每亩产稻谷“十石为上功,七石为中功,五石为下功,灾不在此限”[95]。如以50%出米率计,则上、中、下田每亩产米分别为五石、三石五、二石五;如以75%出米率计,则分别为七石五、五石二斗五、三石七斗五。考虑到亩积及容器大小等因素,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稻亩产已经达到太湖地区的水平,这里的农业经济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南直隶西部徽州地区,水田亩产大致在200~300斤,即一石三至二石;个别田块丰年可达亩产四石余[96]。 北方在元末明初战乱破坏严重,经过大约一个世纪的休养生息,至弘治、正德年间才走上繁荣发展之路。北方虽有稻田,但以旱作为主,总体上亩产量低于南方。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明后期亩产量也有明显提高。山东、河南、北直隶三省交界地区乃黄河故道冲积平原,水利灌溉比较充足,又有南北大运河从中穿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北方粮食产量较高、棉花种植普遍、商业贸易活跃的经济“金三角”地区。山东东昌府,嘉靖年间,已成“平衍丰乐”之地,“颇称殷庶”。该府濮州、范县,享有“金濮、银范”之誉。濮州亩产可达七八斛(三、四石)[97]。河南彰德府、沃衍平坦,有漳水、卫河之利,旱地亩产十斛或八斛(五石或四石)[98]。河南怀庆府,有黄河、丹水、沁水之利,上等田地亩产不下两石,多或三、四石[99]。陕西关中泾阳、三原、高陵、富平、咸阳等县粮食亩产也比较高,高者可达三四石[100]。不过,北方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为明显,“下田亩收不及一石,少或至三、四斗”[101],“瘠薄沙碱,每亩收入不过数斗”[102]。北方一些地区还未摆脱广种薄收的状态,每户zhan有或租种土地较多,甚至“广墟之地,数口之家辄田二三百亩”,但却经营粗放,单位产量不高。 无论是平均值的推算,还是个例典型叙述,都还难以完整充分地反映明后期粮食产量和劳动生产率的真实情况。人们在考察粮产时,南方往往以水稻单季亩产为对象,北方以小麦或谷物单季亩产为对象;但正如前文所述,明后期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和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远非如此单纯。南方早稻、双季乃至三季稻的推广,稻麦(或其他旱作)连作双熟制的施行;北方水稻的引进、小麦的扩种、三年二熟轮作制的施行;高产耐旱、适应性强的甘薯、玉米等新作物的引进和推广等,都使同一单位面积土地的年产量大力提高。如果再将棉、桑等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因素列入,那么,单位面积的产值就会更高。据《沈氏农书》和《补农书》提供的数据[103],嘉兴、湖州地区一位长年雇工可耕种稻田八亩,舍去春花小麦不计,每亩产稻米三石,共得24石。该长工同时管理桑地四亩,一亩桑地产桑叶一百个(每个20斤)或八、九十个,以每亩产桑叶80个计,值银八两,四亩可卖银32两,折成稻米32石。八亩水稻田、四亩桑地合计每年共可得米56石,这即是这位长工的劳动生产率,比前面讲的松江西乡农夫年产米三、四十石的劳动生产率又高出许多。农业发展史告诉人们,即使在农业生产工具尚未使用机械的状况下,只是由于作物结构和种植制度的重要变革及投入的加大,也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的向前发展和民众生活状况的改善。因此有的学者将早熟稻的广泛种植称之为一场农业革命;两熟、三熟栽培制度是“中国人民创造了世界已知的最惊人的变革之一”[104]。那种认为,明后期的中国,由于人口、土地和粮食的压力,社会经济没有发展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明后期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历史事实。它为将更多的粮食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并激励一部分土地经营者从事商品粮的生产;为将更多的耕地从耕地总面积中切割出来种植经济作物提供了可能,经济作物的推广不仅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而且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商品;为将更多的劳动人口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转向工商业提供了可能;为城镇人口的增加,工商业市镇的兴起提供了可能。这些都促使明后期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结构性变异。而越是农业生产力高的地区,手工业、商业、城镇越发达。这些地区代表了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很强的先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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