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世项王_楚国官制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楚国官制 (第1/1页)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官制较为完整,也最具有特色。

    一、楚国中央官制的设置及其演变

    (一)设置令尹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职官众多,其中辅佐楚王,集政治、军事、司法、外交于一身的“令尹”为最尊贵,地位仅次于王,权力很大。

    楚国设置“令尹”,作为楚国宰辅的名称,历春秋至战国,一直没有改变,并且宰辅“令尹”之名,为楚国所独有。这是与中原诸国宰辅制度不同的特点之一。楚国“令尹”绝大多数出身于王族,充分体现出楚国贵族政治体制的特点。

    令尹在楚国百官中,地位显赫。“国官之上”即是全国官吏之上,战功再大,官爵也没有超过令尹的,可见其地位之显赫。

    。

    (二)设置军事职官

    在楚国左、中、右三军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从楚武王率军伐随起,终春秋之世,由楚王亲自率军出征之事,史不绝书。楚王之下,设有令尹,令尹不仅职掌全国的政务,也直接统帅军事,令尹之下,还有司马柱国等等其他许多军事职官。

    楚军中虽然有司马(或称大司马)、左司马、右司马等军政长官的设置,但他们与士卒之间似乎无固定的从属关系,其他官吏或贵族也能领兵打仗。在楚国军队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其他任何人不论是令尹、司马、柱国还是县尹(公)都不能超越楚王随意调动军队进行军事活动。可见,军权的集中也体现出楚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的特征。

    (三)设置司法职官

    司法职官主要有司败、左尹、廷理、司直、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等。

    左尹战国时代楚国中央朝廷职掌司法的职官。遇有疑难案件,如县不能判决,便呈报左尹,如左尹不能裁定,则要呈报楚王。

    廷理廷理是春秋时代楚国的司法职官,职掌刑法。“司皏”、“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皆为战国时期楚国的司法职官。

    此外,楚国还设有以下其他主要职官:史官,主要有左史、大史、右史、正史、史等。

    手工业职官,主要有工尹及其属官蓝尹、连尹、陵尹、玉尹、集尹、缄尹和缄令,中织室,吏臣和工师、冶师等等。

    宫廷教育职官,主要有大师、师、少师、傅、太傅、少傅、保、三闾大夫等。乐官,主要有乐尹、乐师、乐人和泠人等。卜筮职官,主要有卜尹、、尹、寝尹、寝(令)等。

    这些中央职官都在楚王控制之下,他们与楚王一起共同打造了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楚国中央统治集团。

    二、楚国地方官制及其基层行政机构的设置

    春秋时期楚国最早设县。楚国置县是从灭亡邻近小国开始的。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顾氏的说法与春秋时期楚国的国情最为一致。可以说,灭国置县是春秋时期楚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春秋时期,楚国从楚武王起对灭国后新占领地区不再实行分封制,而是置县管理。春秋时期楚国灭国置县之后就要派官吏去管理,这个主管官在楚国叫做尹或者叫做公。楚国的县尹、县公是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

    楚国的县尹(公)地位极高,仅次于令尹、司马。《左传哀公十六年》载,令尹子西曰:“楚国第我死,令尹、司马非胜而谁”当时胜为白公,子西认为可以升为令尹、司马之显官。杜预注:“楚国第,谓用士之次第,是楚制亦自县尹而迁司马、令尹矣。”有许多县尹(公)升为司马、令尹。如申公斗克升为大司马、申公公子申升为右司马,息公公子成升为左司马、叶公沈诸梁升为令尹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在县以下设立了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即里、社、州、乡。里、社、州、乡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是此时楚国国家组织发展成熟的产物。

    三、楚国的选官制度与奖惩制度

    (一)选官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在选官制度上,与中原诸国相同,也是选贤任能、任人唯贤。这些中央、地方职官都是由楚王任命的,楚王可以随时撤换他们。这种选官用人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君主集权的贵族政治的特点。

    (二)奖惩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对职官的奖惩,以考核为基础,考核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按着赏功罚过的原则,优者升、劣者免。

    第一,赏爵。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等级制不像周代那样,具有明确的划分①。楚国的等级制中也包含着爵位制,楚国爵制产生于春秋时期,其爵位名称与周代迥然不同。春秋时期楚国就有了以功授爵制度,楚文王、楚武王都曾推行过这种制度。战国时期楚国的爵位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主要有以下爵位。

    列侯楚国的“执痈”是较高级的爵位,从文献记载中可知执痈之上还有一级即列侯。《史记张仪列传》载:“楚尝与秦构难,战于汉中,楚人不胜,列侯、执痈死者七十余人,遂亡汉中。”这里将列侯排在执痈的前面,正好说明列侯是高于执痈的爵位。《战国策楚策一》中记载与此相同的事件时,将“列侯”写成“通侯”应是同一意思。列侯是楚国的最高一级爵位。

    执痈楚国爵位中出现最多的爵制名称。《史记伍子胥传》载:楚之法令,得伍胥者,赐粟五万石,爵执痈。“执痈”是楚国较高级的爵位。《战国策东周策》载楚国司马景翠时云:“爵为执痈,官为柱国。”

    景翠为楚国最高的武官,地位仅次于令尹,其爵为执痈。《战国策齐策二》载术士问楚将昭阳云:“楚之法,覆军杀将,其官爵何也昭阳回答说: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痈。”由此可见,有时候,“执痈”或称为“上执痈”。这其间的原因盖为楚国有执痈爵位者日见其多,因此用“上执痈”以显示其超乎一般有执痈爵位者。

    执帛执痈之下的爵位是执帛。《汉书曹参传》注引郑注云:“(执帛)楚爵也。”《史记曹相国世家》

    亦载:“楚怀王以沛公为砀郡长,将砀郡兵,于是乃封(曹)参为执帛,号曰建成君。”《集解》张晏注曰:“(执帛)孤卿也,或曰楚官名。”楚怀王是楚国王侯后裔,汉高祖起兵时,打出他的旗号。楚怀王所用的爵号必是楚国的无疑。张晏将执帛释为官名,应是将官爵混为一谈了,与《汉书》所记对照,执帛应是爵位名称。

    五大夫《吕氏春秋长见》载荆文王曰:“苋数犯我以义,违我以礼,与处则不安,旷之则不皔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将以非不皔于是爵之五大夫。”五大夫的爵位是从春秋以来就有的一种爵位。到战国时期,楚国仍然有五大夫的爵位。

    早期汉制多承楚制,《史记》中所见高祖赐给灌婴的五等爵位,大体上可以从楚国的资料中得到印证。其爵位排列也是有序的,即列侯、执痈、执帛、五大夫。

    春秋时期,楚国的爵位与官职基本上是分离的。

    第三,惩戒。惩戒贪官劣吏。惩罚形式,基本上与奖励形式相对应,主要有贬爵、夺禄、降职等措施。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对各级职官的考核权掌握在楚王手中,楚王通过考核来任免和选拔职官,实际上楚王就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人事权,这是楚国中央集权的贵族政治体制逐渐得到加强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系统完整,无论是中央官制、地方官制,还是选官制度,奖惩原则,都充分体现出楚国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贵族政治体制的鲜明的政治特点。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