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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棋相关知识 (第3/4页)

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5、比赛中违反第二章第15条第5款交谈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允许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赛规程规定的开、闭幕式和其他礼仪性、公益性、宣传性活动的棋手,除通报批评之外,根据情节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允许作出降一个名次发放奖金及停赛处罚。

    7、在赛场中禁止正在参赛的棋手的手机、呼机发出响声,初违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凡注视手机、呼机屏面显示内容的,一律判负。已赛完的棋手及不参赛的棋手在赛场中使用手机、呼机的,由大会通报批评。

    8、棋手在对局中违反赛会禁烟规定而吸烟者,判警告一次。再违者判负。

    第24条警告处罚

    1、被判警告一次时,该局计算胜负时在原规定基础上,被警告方罚出一子。

    2、一名棋手在一局中,被判两次警告,则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比赛办法

    第25条比赛的种类

    1、个人比赛

    2、团体比赛

    有两个以上的队参加,每队人数相等,通过事先约定的比赛方法分出胜负的比赛称为团体赛。团体赛是个人比赛的延伸,比赛类型有:分台定人制、定台换人制、临场出人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目前的全国团体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各队按棋手段位结合近期公布等级分,排定台次,台次一经排定,比赛中不得更改。现行的职业联赛,采用临场出人制,即赛前由教练员排定出场名单,棋手可以替换,台次可以任意变动。

    在允许有替补队员的比赛中,替补细则由赛会竞赛部门制定。

    3、棋手的段位及段位赛

    段位是根据体育运动技术等级的要求,结合围棋项目实际而设置的棋手技术等级制度。职业棋手设初段至九段等9个等级;业余棋手设1段至7段等7个等级。职业段位和业余段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技术等级,职业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全国段位赛获得,段位的晋升有专门设置的制度。而业余棋手的段位,主要通过参加地方举办的盛市、县等不同等级的比赛,及盛市、县等不同等级段位等级赛获得。参加国家承认的全国性大赛,获得相应的成绩,经批准可以获得业余6段的段位。经特别认定的业余围棋锦标赛冠军,可以获得业余7段称号。

    第26条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比赛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1、淘汰制比赛: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败局超过限度即被淘汰,被淘汰者即失去继续比赛资格。

    2、循环赛制比赛:分单循环、双循环和多循环三种,是由参赛个人或队,与其他参赛者逐一比赛的赛制。

    3、积分编排制比赛: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制比赛。由于它的轮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4、积分编排加淘汰:在积分编排比赛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多败淘汰进行的比赛叫积分编排加淘汰赛。这一方法适合使用电脑编排,必须注意参赛人数和淘汰人数的比例,并且始终要保持参赛人数为偶数的原则。

    5、多局决胜制:在某些重大的比赛中,冠亚军决赛采用多局决胜制。最少为3局2胜制,最多为7局4胜制等。

    6、擂台赛:用打擂台的形式进行的团体对抗赛。参赛的人数由双方事前商定并排定出场顺序。

    第27条成绩的计算

    1、个人赛: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①采用循环赛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积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直至区分出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胜者小分),分数高者名次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如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②、在采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区分名次:

    A、比较总得分,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轮次)如总得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B、比较积分区分名次,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比较对手积分区分名次。如对手积分相同,则按上项B、C、二条区分名次。

    2、团体赛:

    记分办法:

    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的确定:

    1、在循环赛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以下依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赛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或总积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计算办法与个人积分编排制比赛相同。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3、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制定。

    第28条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2、在循环制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有效,以下的比赛按弃权处理。

    3、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的比赛不再编排。

    4、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弃权处理。

    第五章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29条竞赛组织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1、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以增设副裁判长。

    2、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3、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30条裁判长的职责

    1、草拟本次比赛的竞赛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2、组织裁判员学习本规则和本次竞赛规程,并进行比赛前的实习工作。

    3、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员资格的权利。

    4、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5、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6、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出现的特殊事例。

    7、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8、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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