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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 (第3/3页)
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以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 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第四部分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cao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局势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三条除外。该国需向其他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过需要进行磋商,对条约中涉及自身的条款的变动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这样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签约国,在通知其他签约国后,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战争持续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和第十三条除外。 在停止执行条约期间,各签约国应及时进行会晤和磋商,就该条约中有何项内容需作出修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8月8日位置。如果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两年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签约国通知其他各方,要求最终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满之后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签约国提出声明废止该条约的意愿满两年为止。此时该条约将被视作经过所有签约国同意而宣告废止。该声明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后将该声明的可靠稳妥之抄件送交其他签约国,并注明收到该声明的确切时间。该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该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该声明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则该声明应被提交给各签约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代表。此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被提交给签约国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布生效。 在该声明被提交之后一年之内,各签约国应进行会晤。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将被各签约国按照与其本国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对待,在被所有签约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应在华盛顿尽快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该向其他各签约国提交本条约的正式副本。 本条约的法文、英文本和汉文本拥有同等效力,应本美国政府妥善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馆中,本条约的副本应及时提交给各签约国政府。 前述全权代表处于彼此信任,特签署此条约。 公元1921年8月8日签订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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