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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狗遛人和人遛狗 (第1/1页)
女儿小时候被狗咬过! 那是小学三年级的夏天…… 小孩子当天回来得稍晚! 一进门儿就捧着嘴溜入了自己的房间…… 稍徐门开一条缝儿含混地叫了声“爷爷”! 然后就被爷爷奶奶匆匆送去了医院…… 想来其被狗咬后不敢回家! 在楼下已是徘徊了半天…… 此间没人告诉我! 知道我只要认定正确的事儿不惜以身犯险…… 我由三人的只言片语和奶奶的埋怨! 大约明了了事件的倪端…… 等三人走后默默拿起一把刀子揣入裤兜! 下楼在小区里搜转…… 我在找一条白狗! 找到后准备一刀划断“这畜牲”的脖子先…… 既然是野狗没有爹妈管! 咬了人爹妈悄么声儿躲在了一边…… 保护自己的家人! ——是每个“血性男儿”的乾纲独断…… 这个社会“人的血”!!! 难道还不如“畜牲的血”拥有法权!!!??? 狗爹狗妈既然和狗子狗女一样的无良! 咬了人躲起来缩卵…… 我不介意教教你们这世界还有“以直报怨”! 人的血本来就应该人来补偿! 我不会自降身份与畜牲亲故攀粘…… ——当然! 我不会主动挑衅! 但你的狗子狗女咬了人你装作看不见…… 我“杀一条野狗”! 你还应该感谢我为小区清除了安全隐患…… 如果狗咬人你装聋作哑! 人杀狗你狼嚎鸡喊…… 那正好我们来论论——“天理人寰”!!! 可惜我在小区转了一圈又一圈! 三三两两聚集边谈边注视我的人很多, 狗的毛——一星半影儿没见…… 应该是被狗爸狗妈悄悄领回了家! 躲起来——“以策万全”…… 但我的行动和眼中的狠戾应该直白明显! 此后小区里再也没有一只“白狗”出现…… 最近“各种狗”伤人的事件多发频传! 当时的愤怒和血气上涌再次身受同感…… 我理解“张先生”的义愤填膺! 这世界什么时候“狗权”高过了“人权”!!!??? 既然没人和机构保护我的女儿“作为人的尊严”!!! 我不介意用我的鲜血维护“她快乐的童年”…… 狗爸狗妈为了一只狗也敢撒泼嘶喊! “我作为人”为了女儿拼搏还有何畏难!!!??? 狗被人用绳子牵着! 那是人在遛狗…… 狗和人没绳子牵着! 那是狗在遛人…… “畜牲的脾性”无法以常理预见!!!!! 所以没牵绳而狗伤人! 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案…… 2018.7.26早间 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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