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心律师_第138章 紧急制止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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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8章 紧急制止 (第3/3页)

跟我们走一敞吧。”

    叶添龙笑容凝固了,一股无名的孽火在心中熊熊燃烧。那个贱货竟敢到公安局,去告自己的帐。这简直无法容忍,贱货本来就是要她圆就圆,要她扁就扁。招招手贱货就要眼巴巴滚过来,挥挥手她就要乖乖地消失。

    叶添龙已经警告她立马消失了,想不到那个贱货不但不听话,还反倒去警局告他的帐。真是绝对无法原谅,不打得那贱货哭嚎求饶必不罢休,叶添龙暗暗在心中发了狠。

    叶添龙依然一脸的强硬道:“怎么地,我是姚莲花的老公,我和姚莲花吵吵闹闹,这正常得很,这属于我们家庭的内部事务。你们警察管天管地,我夫妻间的事,要你们管啥,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眼见着叶添龙气焰嚣张,还对着他们蹬鼻子上脸了,这两警察直接走了上来,一扬手中的法律文书,威严地道:“这是拘传票,你涉嫌虐打家人,暴力殴打妻子,请立刻跟我们回警局调查。”

    看到拘传票,叶添龙嘟囔着嘴,咒骂几声就是不起来。既然敬酒不喝喝罚酒,两个警察也不客气,直接上前一左一右将叶添龙从沙发上提溜起来,大声喝道:“立刻跟我走一敞!”

    妹子们都惊慌地躲在角落里,缩成一团,叶添龙嚣张地挣扎着,却逃不脱警察的押解,被强行带走。

    附:法律链接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二、案件受理

    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6.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8.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10.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组织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组织。

    11.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未完待续。。)

    ps:千郡在福建出差办案,这几天更新不规律,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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