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说话_31 陈秋实:从小处着眼,从大处抒怀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31 陈秋实:从小处着眼,从大处抒怀 (第2/5页)

救他人怎么还要被判刑呢?于是带着这份气愤,我想是不是应该了解一下这个新闻更多的细节呢?我点到新闻的全文里面,详细、认真地去读了这个新闻的全过程,并且比对了不同媒体对于这个事件的报道,发现这个新闻有很多的细节需要大家更多的关注。

    首先,这里面的案件当事人郭某,也就是这个武校的学生,本身是一个只有17岁的未成年人。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院是不可以对外公布,尤其是不可以告诉媒体的。相关的案卷都需要封存五年以上。但是大家是怎么知道这起案件的呢?原来是郭某自己把这个消息放在了网上,他想找到当初被他解救的那名女孩,希望这个女孩出来给他做证,证明他是见义勇为,这样他自己似乎就不用被判那么重的刑罚了。但是当时的律师讲述,即便找到那个女孩,也不能够改变案件的法律结果。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不一定能够影响到案件判处的结果。那么什么才是法律概念呢?大家会说,见义勇为不是,正当防卫是。

    郭某这名武校学生,为了解救这个女孩,将对人实施性骚扰的张三打成重伤,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阻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这样的暴力即便造成了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那种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等重大恶劣的侵害行为,即便正当防卫者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在本案当中,郭某对张三所实施的殴打算不算正当防卫呢?那我们就得看一下细节了。在去往都江堰的大巴上,女孩遭到了张三动手动脚。于是女孩开始斥责张三,刚开始大家没当回事,以为是情侣吵架。但是郭某和他的同学非常有正义感上前询问女孩认不认识这个人?女孩非常坚决地说我不认识这个人。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张三被郭某和他的同学扭送下了大巴车,女孩也在这个时候脱险了。请注意,女孩这个时候已经脱险离开了,说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张三这个人确实不怎么样,还继续跟郭某发生口角。郭某和他同学也非常气愤。于是,郭某自己对案件的描述是这样的。他先一脚踢中了张三的大腿,张三被他踢得跪倒在地。张三从地上爬起来,又要还手。于是郭某再起第二脚,这一脚踢得特别重,正中了张三的左脸颊,于是张三倒地,头重重地撞在了水泥地上。这一撞不要紧,撞成了一个二级重伤。在医院里面昏迷了11天才醒过来。而醒过来以后,他发现自己的语言能力和右肢的协调能力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这个两年半,其实法院也有从轻的考虑。因为郭某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应该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是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而且确实张三存在严重的过错,所以对郭某采取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只判处了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且缓期3年执行。也就是说,在未来3年的时间里面,郭某不需要在监狱里被羁押,只要他在3年里没有其他的刑事犯罪。3年之后,他的那两年零六个月的刑罚也不需要再追究。当然,法院还判处了郭某和他的同学赔偿张三各项医疗费用累计21万元。

    大家知道法院判处赔偿金是不会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如果法院判处一个人赔偿另外一个人一笔费用,要么是医疗费,要么是丧葬费,要么是伤残补助费,而这些费用必须有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支持。也就是说,张三在这医院里面躺了11天及未来所可能使用的医疗费,累计将达到20多万元。张三受到这么重的伤害,确实是郭某一个人造成的,郭某出手确实是太重了。郭某自己也说,在学校的时候,训练用的是海绵垫,地上铺的是软垫。头如果撞上去没那么重,但是那天是水泥地。郭某作为一个接受专业训练的运动员,应该很清楚自己一脚踢上去,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到底有多重。所以对郭某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也是经得起推敲的。

    所以了解了这么多的细节以后,我们会觉得当初的气愤情绪似乎可以收敛一些了。有的时候微博上面的一些新闻,为了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与大量传播,往往会把最黄、最暴力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