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国史_第九章 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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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 (第2/6页)

而不复税其私田(马端临说:国中必是平正之地,可以划作井田,反行贡法。野是山险之地,难于划作井田,反行助法,是因为地方远,耳目难周,怕官吏作弊的缘故。有深意存焉。适得其反),所以郑玄注《周礼》,也说遂人十夫有沟,是乡遂用贡法。匠人九夫为井,是都鄙用助法。《周礼》固然不是可靠的书,然而郑玄这个说法,却可以和《孟子》互相证明(他又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则恐系揣度之词,没有什么坚证。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说邦国亦异内外〈匠人注〉。依我看,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所谓君子(卿以下),自然都在这地方,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圭田,圭田是无税的(《王制》:“夫圭田无征。”郑注:“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除此之外,便要什一使自赋。滕国当时,大概只有这圭田(世禄)的制度,还是存在的;所以孟子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这圭田的制度,仍当保存;所以又复说一句“卿以下必有圭田”。至于“方里为井……同养公田”的法子,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此处又明著之曰“别野人”,可见得圭田的法子,是所以待君子的了(《梁惠王下篇》:“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赵《注》:“贤者子孙,必有土地。”〉和这篇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孟子时候,还明白可考,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对于野所行的助法,业已破坏无余,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象;这两句话,也并不互相矛盾的。这么说,第二、第三个问题,统统解决了(《孟子》这一章书,本来并不十分难解,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咱们且再把它摘抄在下面。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孟子·梁惠王上篇》对梁惠王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对齐宣王说作“八口之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孟子·梁惠王篇》“五亩之宅”,《赵注》:“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冬入保城二亩半,故为五亩也”)。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据《韩诗外传·诗经》“中田有庐”,就是这么讲法);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汉书·食货志》又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或作土)。易居(《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是根据《周礼》的〈遂人〉。《何注》和《孟子》“死徒毋出乡”相合)。

    它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

    种谷不得种一谷(《食货志》: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食货志》多“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一句)。还庐舍种桑、荻、杂莱(阮元《校勘记》说:此荻当作萩,萩者,楸之假借字。按《谷梁》范《注》〈宣十五年〉,正作外树楸桑)。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据《韩诗外传》。《诗经》的“疆场有瓜”,便是如此讲法),女尚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毋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食货志》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谷梁》宣十五年:古者公田为居,并灶葱韭尽取焉)死者得葬焉(所谓“死徒毋出乡”)。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食货志》:“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也是用《周礼》的)。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食货志》: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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