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政治演进_第五章重要制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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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重要制度 (第7/18页)

础。

    屯田制的弊端

    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份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八民二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年)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8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均田制的规定

    男子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0亩,妇人0亩。奴婢同样授田。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0亩,限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男子授桑田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0亩,妇人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顷,太守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均田制的最终瓦解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从北魏均田制看均田制的实质

    首先,均田制也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令每个授田者的土地被区分为私有土地(桑田)与国有土田(露田)。每田“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及所授之田率倍之等规定)。”一夫一妇的家庭可受公田六十亩到一百二十亩,而私田却只有二十亩,私田与公田的比例为一比三或一比六,比率虽小但毕竟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田。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的荒地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从而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榨取农民膏脂的剥削经济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统治者的役源和税源,以巩固封建统治的基础。如均田令中“诸地狭之乡,有进丁授田而不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人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因此,均田制确是北魏的统治者强迫农民阶级同所有权的封建国家空闲土地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制度,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一切土地。

    第三,北魏的均田制还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方面给地主土地私有制以适当得限制,同时促使拓跋封建主形成的一种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所在。

    占田制是西晋王朝实行的一项土地和赋税制度。泰始二年(年),晋武帝诏令“罢农官为郡县”,屯田制度被废止。太康元年(80年),即灭吴统一全国后,颁布占田令。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原因

    西晋推行占田制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整齐赋役征收制度。曹魏政权对屯田客的剥削极其严重,引发屯田民客强烈不满,逃亡事件屡见不鲜,以致武装反抗亦与日俱增。后来,许多贵族官僚又乘机将大量屯田据为己有,不少屯田民客又沦为私家奴隶,使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于是晋武帝便用占田制代替了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和户调式。

    为了使流亡农民和荒芜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曹魏末期,由于屯田客大量逃亡,贵族官僚又“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到晋初时荒地和流民很多,出现了“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时状况。国家的赋税收入严重不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占田制遂代之以兴。

    为了对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实行再分配。曹魏后期,豪强世族大肆兼并土地和抢占屯田,出现了“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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