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行为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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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行为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2/4页)

平等的爱就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一个女子有多个丈夫,那么,要让一位父亲爱某个或几个孩子,要求他必须相信他们是自己亲生的且其他男子不表示怀疑,因而这种情况无疑更糟。

    男人总是想要更多,这种欲望不是给他众多妻妾就能制止的[693]。性欲被满足得越多,就越是性饥渴,这就像贪婪一样。据说,各种肤色的女子充塞着摩洛哥国王的后宫,白色的、黑色的,或者黄色的,然而,这个可怜国王的真正要求并不在于肤色。

    由于基督教的压迫,在查士丁尼时代,有多位哲学家退居波斯,并投入国王霍斯罗沙的名下。那里有的人坚决不愿改掉通奸的恶俗,但最让这些哲学家吃惊的是,他们拥有多个妻子的情况[694]居然得到了准许。这些是(史学家)阿加西亚斯告诉我们的。

    奸淫是会上瘾的,因此,拥有多个妻子所产生的那种性爱,是大自然不允许的。据野史记载,君士坦丁堡发生革命时,人们将苏丹艾哈迈德赶下台并搜刮了钦差的府第,却没有发现一个女人。阿尔及尔的后宫居然没有女人[695]。

    第七节平等对待多个妻子

    既然法律允许了多妻制的存在,自然也要有法律来规定,应该怎样平等对待各个妻子。按照穆罕默德的律法,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但在饮食、服装和夫妻义务等方面,她们的地位必须都是平等的。类似法律也在马尔代夫出现,那里的男子可以有三个妻子[696]。

    摩西法[697]规定,如果某男子为了自己的孩子先后娶了一个女奴和一位自由民,他就要平等对待两个妻子,第一位妻子在服饰、饮食和夫妻义务等方面的待遇,不能由于第二位妻子的存在而被取消;他可以对第二位妻子给予更多,但不能漏掉第一位妻子的份额。

    第八节隔开夫妻双方

    如果一个国家富足又有淫乱的恶习,就会有一夫多妻制,进而出现妻妾成群的问题。一个人如果还不起债务,就会想方设法躲避讨债的人,同样的道理,既然同属于一个男子的众多妻妾不能全部得到满足,就必须远离丈夫,也就是必须把她们禁闭起来。这似乎是维持家庭秩序的唯一办法。在某些地区,物理距离[698]由于当地气候而过于强大,男女独处则互相产生诱惑,而诱惑必将带来堕落,即男子必定会挑逗女子,女子必定无心招架。也就是说,道德的所有约束力,在这些地区都荡然无存;与其对他们进行道德劝诫,还不如把双方各自关牢,不让他们接触。

    中国有一部古籍,它记载了堪称美德之奇迹的一件事,就是一个男子与女子独处偏僻房间却没有强奸她[699]。

    第九节家庭政治与国家政治的关系

    在共和政体下,公共自由体现在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的生活不过度,平等而舒适,生活条件比较宽和。在那里,男人不会特别容易就凌驾于妇女之上。如果这是气候条件所要求的,最适合的政体就是一人主政的专制政体。这也就是平民政体始终很难在东方建立起来的原因。专制政治行为无一不是追求极致的,这与奴役妇女的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当一致的。因此,在亚洲,不管我们在什么时候看到了家庭奴役,同时也都会看到配套的专制统治。

    在一心谋求着国家安定并认为太平就是绝对服从的政体下,妇女一定会私底下图谋害死丈夫,因此必须把她们禁闭起来。一个只信赖表象和自身感觉的政权,一定会怀疑自己臣民有不轨行为,除非它能够抽时间进行一番考察。

    我们欧洲女子的精神是轻浮的,言行是轻率的,她们有自己的好恶,也有各种嗜好,并且行动自由。假使把这一切置换到东方政体下面,那么,恐怕连一分钟的安宁也是一位父亲所享受不到的了;处处都有可疑的人和敌人;国家将要根基不稳;一幅流着鲜血之河的画面将呈现在人们眼前。

    第十节东方的道德原则

    家庭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中面临着分裂,家庭成员只顾自己的私利。越是如此,法律就越应帮助家庭成员团结起来,越应使他们趋近一种共同利益。

    禁闭是最主要的解决方法。围墙已经将妇女和男子隔离到一处了(就是一个男子一个家庭),但这还不够,在围墙里面还应有围墙,该墙是用来将她们与男子隔离开。这样一来,在一个家庭中,妇女单独组成了一个小家庭。这种状态产生了所谓的知廉耻、守节操、庄重、矜持、宁静、听话、敬人、爱心等为妇之道,这些条条框框总的来说就是使妇女只对家庭投注全部感情,因为这种品行被认为是世界上本质最好的东西。

    有些事物确实能够让妇女产生坏念头,而我们将其视为娱乐并以事务相称。但是,妇女天生就应全力履行的义务实在太多了,以至于我们不能分清,某些事物究竟是妇女应尽的义务,还是我们口中的那些事务。

    我们发现,随着禁闭严格程度的提升,东方各国妇女的品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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