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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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1/9页)

    第一节人和动物的繁衍

    哦,维纳斯!我们的爱情之母!

    大地上艳丽的早春,由维纳斯星带回,

    爱情从此与柔和的轻风相随。

    色彩装点大地,香气四处散溢。

    鸟儿亮起歌喉在欢迎谁?

    那是感受到了你强大力量的召唤。

    湍急的溪水和无边的草地,飞过两道身影,

    原来是公牛在骄傲地追求漂亮的母牛。

    你的音容弥漫在密林中,

    张挂在群山的起伏中,

    在海滨降临,在青野游荡,

    有幸见之者,无不爱欲焚身。

    你让他们互相愉悦,并在你的荫泽下繁衍后代,

    生命就这样薪火相传。

    你那无边的魅力,吸引着狂热的追随者。

    你的美丽,恰好给万物会呼吸的魅力![1125]

    大体说来,雌性动物拥有固定不变的生殖能力,但在人类的繁衍中,思想方法、性格、感情、奇异念头、性情突变、永葆芳华的欲望、怀孕、人口过多造成的家庭窘境,诸如此类的干扰纷至沓来,似乎无穷无尽。

    第二节婚姻

    父亲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此建立起来的婚姻,也是这种义务的代言人。庞波尼乌斯·梅拉[1126]记述了一个民族,族人辨认自己父亲的依据,只有相貌。

    在文明民族中,法律要寻找的可以作为父亲的那个人,正是婚姻礼仪中被认为是父亲的那个人,因此法律承认他。

    抚养后代的义务,雌性动物就能够承担。而人类的这一义务,包括更多的内容,比如一步步培养子女作为人类应该具有的理性。就是说,只养活子女,距离这项义务的完成还比较远;能够独立生存的子女,依然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还要教导他们。

    如果两性的结合没有得到法律认可,就无从确认谁才是那个应该养育子女的父亲。若把这个义务交给母亲,母亲大多数情况下又无法完成,因为会有数不清的障碍,比如愧疚和悔恨,比如身为女性的不便,比如过于严苛的法律(不允许母亲来抚养子女)。所以,这种结合不利于人类的繁衍。

    风尘女子并不具备养育子女的必要条件,由于她们身份的尴尬,她们也不能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诉诸法律吗?她们已然不相信法律了,否则何以堕落至此?

    由此可见,若要一个民族好好繁衍下去,要求其风化必须是良好的。

    第三节子女的身份

    子女跟随父亲这一点,须得有婚姻关系确保,否则只能由母亲来抚养和教育[1127]。这是一项遵从理性的规定。

    第四节家庭

    几乎每个地方的惯例都是女人嫁到男人家里,在中国台湾却是男人入赘到女方家里[1128],这种做法虽然完全反常,但完全说不上坏。

    有法律规定,家谱的延续以同一性别为主。这种法律制定之初的目的或许不是这样,但对人类繁衍的益处,确实非常显著。对一个人来说,家庭是一种财产,孩子的性别都不允许传宗接代会令他苦恼,直至有了一个符合性别条件的孩子,他才会高兴起来。

    每个家庭都感觉到,姓氏不应中途断绝,因此可以说,家庭香火永续的愿望,很大程度上是由姓氏激发出来的。在一些民族中,姓名区分的是家族,明显略差一些的情况是,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姓名只能区分个人。

    第五节妻子的等级

    两性结合的方式,在某些法律和宗教中允许多样化,比如伊斯兰信徒。伊斯兰信徒的妻子们,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有等级差别。此外,女子身份的差别,也可能是因为民事契约、母亲的奴隶身份,以及共同认定的父亲的亲爱程度。

    如无特殊理由,所有子女一律享有继承权。这是符合理性的,不理性的情况是:子女的行为无愧于父亲之后人的身份,法律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以致令其觉得不公[1129]。一个不理性的例子是,在日本,皇帝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只能是皇帝指定妻子所生的子女。日本的政策规定,皇帝所赐财产如同欧洲过去的封地一样,都是为皇帝提供服务的,不能过度分割。

    在某些国家,正妻在家里享受着欧洲唯一妻子那样的光荣待遇。还有一种情况跟中国一样,就是把侧室所生的子女看成正妻的孩子[1130]。子女的生母不必孝敬,也无须厚葬,享有这种待遇的,除非她是法律承认的父亲的正妻[1131]。

    这种虚假关系使得所有子女都是正妻生的[1132]。有些国家没有这种关系,其法律也不能赋予妾生子女以正式身份,否则就会一片混乱。就是说,该国的法律将令大多数民众蒙羞[1133],同时杜绝通奸生育的问题。在这些国家通奸是非常困难的,法律甚至会认为不可能出现,因为妇女被隔离并锁在禁地,男侍从也是阉割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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