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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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2/9页)

更何况,法律作为一把利剑会及时除掉通奸的妻子和所生的孩子。

    第六节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1134]

    在一个多妻制的国家里,几乎所有孩子都是正妻所生。非妻子所生的孩子,会出现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在某些国家里,私通所生的子女自然跟私通行为一样受人鄙薄。

    一个共和制国家一般有比较淳朴正派的风气,可以想到,私生子女在这种国家所受到鄙视,比在君主国家还要严重。

    罗马针对私生子的措施当中,有一些可能太过严酷了。古代的制度却不是这样,因为它规定必须结婚,休婚和离婚也都是法律允许的;非婚而同居的现象,只会在风化特别腐败时出现。

    共和政体有一点必须指出,那就是公民身份的极端重要性,因为有了它才有可能获得最高权力。因此,共和政体制定的法律中,通常有一些是关于私生子的;这些法律直接关系到的,倒不是立法本身和婚姻正当与否,而是共和政体的政治制度。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与贵族抗衡,平民有时候也会接受私生子,并使其享有公民身份。[1135]雅典平民却废除了私生子的公民身份,而其目的是为了埃及国王送来的小麦能够多分给自己一些,最后同样是增加与贵族对抗的实力。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还知道,有些城市会在公民较少时允许私生子继承,反之则不能继承。[1136]

    第七节父亲在婚姻中的权限

    父亲拥有家庭的所有权;他们爱家庭,又有理性;由于子女年纪尚小,既幼稚又容易冲动,所以做父亲的不放心。这些就是父亲对婚姻之权限的来源。

    父亲天然地有权监管自己孩子的婚姻,但有的时候,子女的婚姻可能被某些法律交给官员。小的共和国,前面提到的具有独特政治制度的地方,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在这些地方,人们最关注的是公共福利,为此可以忽视其他一切。这正是柏拉图要求官员接管年轻人婚姻和斯巴达的婚姻由官员来指导的唯一理由。

    然而,一般政治体制下还是父亲主管着子女的婚姻。相比其他一切事情,父亲在这件事情上最为慎重。子女也生养孩子的愿望,在父亲这里是生而有之的。子孙一辈辈传承的过程给父亲一种自己正走向未来的感觉,因此,父亲倒不像是为了孩子如此期盼,更像是为了自己。然而,有一种情况是难以解释的,就是孩子承受着苦恼,又比较自私,竟然要夺取父亲的权力。相关例子是西印度的西班牙人的一种行为,这是托马斯·戈杰[1137]所记述的,让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他们规定,所有满十五岁的印第安人必须结婚,而且,男孩儿结婚年龄定为十四岁,女孩儿十三岁。他们居然提前了法定结婚年龄,这都是为了能够征收更多人的税。他们还说,虽然年龄不足,但只要心智足够成熟就可以弥补,至于这话的依据,他们给出了相关教规。”

    托马斯·戈杰还目睹了一次人口登记,并嘲讽这是一种耻辱。

    在这个世界上,结婚本应是最自由的,可这些规定硬生生把印第安人变成了奴隶。

    第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英国的少女经常由着自己的性子,任凭己意而结婚,不询问父母的意见,这其实是利用法律的漏洞。难道说英国人比较容易容忍这种做法吗?我表示怀疑。英国少女即便想在修道院独居,也是必须要结婚的,因为没有规定修道生活的法律,只有结婚才能获得修女身份。法国已经确立了修道制度,因此存在与英国相反的、适合法国的情况,即少女可以选择独身。在取得父亲的同意之后,法律才能关于结婚做出规定。这方面还有两个行事最不合常理的国家,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同样建立了修道制度的这两个国家,少女可以任凭己意结婚,不必得到父亲首肯。

    第九节少女

    只有婚姻能使少女感到愉悦和自由。少女很愿意结婚,因为只有结婚才能结束以下局面:虽然有大脑、心灵、眼睛、耳朵,但在思想、情感、观察、倾听这些方面却有诸多禁忌;她们出现在公开场合,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愚笨;生活琐事和妇德戒条将她们捆绑起来。相反,男孩子需要有所鼓励才愿意结婚。

    第十节结婚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男女在发现有舒适轻松日子可过的地方自然想结婚。结婚终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结婚的心理障碍,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难。

    有的民族正趋向成熟,就是说其人口稳定增长并生龙活虎,有许多子女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儿不方便,特别不便的反倒是独身。而有的民族已经成熟,对他们来说,方便的是独身,子女众多才不方便。

    第十一节政府的暴戾

    像乞丐这样赤贫的人,往往有很多子女,因为他们所在的民族,正处在趋向成熟的阶段。这门“手艺”,父亲可以传给子女,而且无须付出任何代价、无须任何花费,甚至说孩子天生就适合这门手艺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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