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第1/4页)

    地位比别人高确实非常美妙,推崇良知的人对自己也充满热爱,因此,质疑自己的善意,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

    仅此一节

    这个问题牵涉久远的古代,想要探究它的终极奥秘,我们需要研究罗马早期的法律,找到一些以前人们没有发现的事。

    每个人都知道,罗慕洛斯将自己有限的国土分给了自己的子民[1342]。在我看来,这正是罗马继承法的起点。

    按照土地分配法,财产不能在家庭与家庭之间转移。基于这一条令,法律界定了两种继承人[1343],一种是家庭内部的继承人,也就是子女及父亲养育的孩子,如果没有此种继承人,那么就要在男方选择一个最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即选取男方亲属。

    这意味着女系亲属没有继承权,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女系继承会使财产发生家庭之间的转移。

    子女继承母亲的遗产、母亲继承孩子的遗产,同样会让财产在家庭之间发生转移,所以十二铜表法禁止了这两种继承方案[1344]。按照十二铜表法,有权继承遗产的只能是本家继承人,对母亲来说,儿子不属于男系亲属。

    不过,本家继承人和最近的男系亲属,就算是女人也没有关系,因为女系亲属是没有继承资格的;女继承人的财产永远为娘家所有,所以她是否结婚关系不大。十二铜表法之所以没有限定继承人的性别[1345],原因就在这里。

    基于同样的理由——防止财产转移到其他家庭——祖父的遗产,孙子可以继承,但外孙无权继承,能够继承财产的只有男系亲属,外孙不在其列。因此,父亲的遗产,女儿是可以继承的,但孩子的遗产,母亲无权继承[1346]。

    这就是罗马前期的继承法。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继承法以土地分配制度为根基,明显是土生土长的,并非其他国家传过来或者去往希腊的代表们带回来的。

    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口中我们知道[1347],当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听说罗慕洛斯和驽玛针对土地分配问题制定的法律已被叫停,就重新启用了它们,不仅如此,为提高它们的地位,还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因此,我们刚刚说到的这几条由土地分配制度衍生出的法律,请不用怀疑,就是由罗马的这三位立法者制定的。

    政治法已经限定了继承顺序,既然如此,公民怎么能因为自己有别的想法,就打乱这种次序呢?换一种说法,罗马早期是不允许公民自己立遗嘱的。可是,到了生命的尽头却无法为别人做些什么,这确实有些残忍。

    于是,有了这种方案:它对法律和个人意愿进行了调和,个人可以在人民大会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所有遗嘱,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门之手。

    按照十二铜表法,立遗嘱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公民为遗产继承人。对于那些没有遗嘱却成了继承人的人,罗马的法律在数量上限定得非常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土地分配法。罗马允许父亲售卖子女,既然如此,父亲也该有权不将财产交给子女,所以罗马大幅放宽了人们立遗嘱的权利。不得不说,在一贯性这方面,罗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旧时的法律。罗马的法律毫无顾忌,任由人们随意订立遗嘱,结果慢慢将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则打破了,再没有哪项法律,比它更有利于拉大贫富差距;因为一个人可以得到好几份土地,最后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大部分人却一块土地都没有了。所以,总是无法得到应得土地的人,不停地要求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正是在节俭、朴素、穷困已经成了罗马的特征,奢靡之风已经走到了极致时,这些人提出了此种要求。

    人们需要通过人民会议立遗嘱,既然如此,在外征战的人怎么办呢?他们不就失去了立遗嘱的权利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允许军人当着几个朋友的面表明自己在遗产方面的意见,以此来替代在人民会议中表态[1348]。

    大会一年不过举办两次,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事情也越来越多。罗马人在公民中选出一些成年人作为代表,他们坚信,立遗嘱这件事,应该让所有公民当着这些代表的面做[1349];代表一共有五个[1350],立遗嘱者在他们面前将自己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