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_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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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第2/4页)

的出身,即自己所有的遗产,卖给继承人;另一位公民则用秤将遗产的价值称出来——罗马当时尚未产生货币[1351]。

    这五个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个阶层,不过除了这五个阶层,其实还有一个阶层,只是这个阶层的人全都穷困潦倒,所以被排除了。

    在查士丁尼看来,这种通过称重贩售遗产的做法只是假想出来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到了后来这种做法已经无法实现,可是一开始是存在的。从乌尔比安的《纪要》中,我们可以找到证据证明[1352],后来关于遗产处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这种通过称量售卖遗产的方式。聋子听不见购买出身的人在说什么,哑巴无法告诉别人财产的名号,浪荡汉完全没有参与管理工作的资格,以致无法出售自己的财产,所以聋子、哑巴和浪荡汉是没有立遗嘱的权利的。我想我不需要再给出其他例子了。

    不管是普通合约还是遗嘱,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范围内,所以在大部分国家,相比于普通合约,遗嘱并没有更复杂的格式要求。不过罗马人对遗嘱的格式要求却比其他合约复杂,因为在那里,遗嘱是归公法负责的[1353]。法国有些地区采用的是罗马的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还是那样。

    就像我说的,作为一项人民的法律,遗嘱应该具有强制性,在书写时应该选择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辞。于是,又有了这样一个规矩:想要给予、转让财产,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文字[1354]。所以在特定的环境下,若想将遗产交给其他人继承,不妨采用替代继承法[1355]。不过,委托继承[1356]是严格禁止的,所谓委托继承,就是通过请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转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遗产给原本无权继承财产的人。

    如果在一份遗嘱中,父亲对儿子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认同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一份遗嘱,父亲对女儿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因为对儿子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那么孙子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因为作为男系亲属,他原本可以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而对女儿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却不会损害到任何人,因为女儿的孩子在这个家庭中原本就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也并非男系亲属,是继承不到母亲遗产的[1357]。

    罗马早期的继承法,并未对女性的财产做出过多的要求,因为它的着眼点只是不要违背土地分割原则。这给奢靡之风的盛行留下了易于通过的空隙,因为女人的财产和奢靡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沃科尼乌斯法的制定,就是因为人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和第三次布匿战争的时候,意识到了这一弊端[1358]。人们在制定这一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了某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可惜到现在,留下来的相关记录非常少。我认为有必要对该法做一些解释,因为人们对它的争议非常大。

    该法的部分残章,被西塞罗保留了下来。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该法将所有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之外[1359],不管她有没有结婚。

    在《纪要》一书中,狄特·李维谈到了这一法律,可惜也只有这些内容[1360]。按照西塞罗[1361]和圣奥古斯汀[1362]的说法,只要是女儿就不允许,就算是独生女也一样。

    大加图为了让该法获批,尽了最大努力[1363]。在这一背景下,大加图曾经做过一次演讲,奥卢斯·格利乌斯则从中引用了一段话[1364]。为了将奢靡之风压制下去,他曾经为欧皮阿法辩白,同样的,为了瓦解奢华之风的根基,他认为女性不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奥菲鲁斯所著的《学术集》的说法,在沃科尼乌斯法中,有一章专门对女性继承权进行了规范。任何看了这章的人都会误以为,这章之所以出现,是想要防止遗产被送出去太多,以致遭到遗产继承人的反对。然而,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不在此。前面已经说了,这一法律的目标是彻底断绝女性获得遗产的可能。这章在增加女性继承遗产的难度,其最终目标也是这个。如果遗赠可以随意进行而不受约束,那么女性完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所有她无法通过遗产继承形式得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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