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通义校注_第28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28节 (第2/3页)

无适无莫,必考之以义焉。是以君子之行,周而不比,和而不同,以救过为正,以匡恶为忠。故君子之行,动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进退周旋,唯道是务,苟失其道,则兄弟不阿,苟得其义,虽仇雠不废,故解狐蒙祁奚之荐云云。”持论引证与应氏相同。三国志魏书陈群传:“群转为侍中,领丞相东西曹掾,在朝无适无莫,雅杖名义,不以非道假人。”又常林传注引常沐豫作终制诫其子以俭葬,曰:“庄周阔达,无所适莫。”又夏侯玄传注引魏略:“曹爽专政,丰依违二公间,无有适莫。”

    〔一0〕左传隐公六年:“芟夷蕴崇之。”杜注:“蕴,积也。崇,聚也。”

    〔一一〕一概,犹言一律。楚辞九章怀沙:“同揉玉石兮,一概而相量。”

    〔一二〕大德本“彊”误“疆”。

    安定太守汝南胡伊伯、建〔一〕平长樊绍孟建,俱为司空虞放掾属〔二〕,放〔三〕逊位自劾还家,郡以伊为主簿,迎新太守,曰:“我是宰士〔四〕,何可委质于二朝乎〔五〕”因出门名户,占系〔六〕陈国。绍曰:“柳下惠不去父母之国〔七〕,君子不辞下位。〔八〕”独行服事。后公黄琼〔九〕,大以为恨,移书汝南,论正主者〔一0〕吏,绝绍文书,而更辟伊。

    〔一〕“建”,拾补云:“下疑有脱字。”徐氏识语云:“谨案

    建平长连文,当是伯下有夺。”器案:疑即夺“建”字,盖传写重文作小二,最易夺去也。

    〔二〕范书虞延传:“延从孙放字子仲,少为太尉杨震门徒。”又桓纪:“延熹三年,太常虞放为司空。”注:“放字子仲,陈留人也。”

    〔三〕“放”,大德本误作“故”,系描字。

    〔四〕宰士,谓公卿之属官。盐铁论刺议:“文学曰:今子丞相史处宰士之列。”汉书翟方进传:“请遣掾史以宰士督察。”师古曰:“谓丞相掾史为宰士者,言其宰相之属官而位为士也。”又王莽传下:“至成群党,遮略乘传宰士。”后汉书周荣传:“蒙先帝大恩,以历宰二城,今复得备宰士。”注:“荣辟司徒府,故称宰士。”义详下文按语。

    〔五〕汉代州治,亦称为朝,尹宙碑:“纲纪本朝。”又言:“正色立朝。”此属吏称郡守为朝也。后汉书法真传:“太守曰:昔哀公虽不肖,孔子称臣;太守虚薄,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何如”此郡守自称为朝也。此文“二朝”,亦属吏对新旧太守之称也。

    〔六〕占系,即占度户口,系着名籍。汉书宣纪:“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注:“谓自隐度其户口,而着名籍也。”

    〔七〕论语微子篇:“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汉石经讳“邦”作“国”。

    〔八〕孟子公孙丑上:“柳下惠不羞污君,不卑小官。”

    〔九〕黄琼,范书有传。

    〔一0〕主者,犹言主办之人。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官仪:“顷者,举谣言者,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某州郡行状云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各尔衔枚。”

    谨按:春秋尊公曰宰,其吏为士。言于四海,无所不统焉〔一〕。孟轲称:“不枉尺以直寻,况于枉寻以直尺〔二〕”柳下惠不枉道以事人,故三黜而不去,孔子谓之不恭〔三〕。今绍见编,会以礼游引耳,其义不同于此。伊心明审,自求多福〔四〕。近灵帝之末,司徒掾弘农董君考上名典,君事不得自劾,暂以家急假〔五〕,太守李〔六〕崇请乞相见,俯领功曹,与俱班录讫乃谢遣。时公袁隗〔七〕意亦非之,然〔八〕弹纠。自是之后,弥以滋甚,郡用从事〔九〕,县用府吏,上下溷淆,良可秽〔一0〕也。诗云:“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一一〕”国之大纲也,可不申敕小惩而大戒哉〔一二〕

    〔一〕公羊传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宰者何官也。”解诂:“以周公加宰,知为官也。”传又云:“

    曷为以官氏宰士也”解诂云:“天子上士以名氏通,中士以官禄,下士略称人。”又僖公九年:“宰周公者何天子之为政者也。”盐铁论刺义篇:“春秋士不载文,而书咺者,以为宰士也。”

    〔二〕孟子滕文公下:“且夫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而利,亦可为与”此文用其意。

    〔三〕翟灏四书考异曰:“按此岂孟子引孔子言以为断,传写者讹孔为孟欤法言渊骞篇:或问:柳下惠非朝隐者欤曰:君子谓之不恭。后汉书黄琼传:君子谓伯夷隘,柳下惠不恭。概称君子,未定其果属谁也。”器案:此盖应氏杂举论、孟之文,而误孟为孔耳,翟说未当。

    〔四〕诗大雅文王文。

    〔五〕史记高纪:“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集解:“李斐曰:休谒之名也,吉曰告,凶曰宁。孟康曰:古者名吏休假曰告,告又音喾。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赐告。予告者,任官有功最,法所当得者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下优赐复其告,使得带印绂,将官属归家治疾也。”索隐:“韦昭曰:告,请归乞假也。”

    〔六〕“李”,从宋本,余本俱作“季”。

    〔七〕范书袁安传:“逢弟隗,少历显官,先逢为三公。”注:“

    隗字次阳。”

    〔八〕“然”,拾补云:“疑脱不字。”

    〔九〕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部郡国从事,每郡国各一人,主督促文书,察举非法,其民为吏所冤,及盗贼辞讼事自言于刺史者,各属所部从事治之。东汉时,刺史举劾,不复覆案,从事为刺史耳目,其权益重,得自举案二千石,郡僚掾以下,则径自收考,守相至称为上司焉。”参续汉志、朱博、朱浮、第五种、史弼、桥玄等传

    〔一0〕钟本“秽”作“畏”,音近之误。

    〔一一〕大雅荡文。

    〔一二〕“戒”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