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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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7-1 (第2/2页)

商业性用房的限制等等,不全是民事主体的撤销请求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撤销请求权;不全是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有的时候可能会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遇到这些问题的发生,只要是被侵权业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通过地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主持撤销,或者通过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都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在其它文章关于“业主共决权”概念中谈到:业主共决权是连锁反应的权利,是由几种复合物权和复合身份权、成员权组成的权利;规划建筑物小区是封闭式的,而权利的制约是开放式的。除了物业小区内的物权关系圈子以外,物业小区外的物权关系圈子是呈扇形分布的,如地方政府之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园林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等部门的指导性介入,以及他们对于物业管理大会的监督、管理,最主要的集中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这就说明,业主撤销请求权的物权关系圈子,除了小圈、内圈以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大圈、外圈。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案由凡是与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帮助被侵权业主作出决定,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错误决议。

    如果说被侵权业主于行使业主撤销请求权时,是鸡毛蒜皮之类的事由,那主要靠自己想办法了。如果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缘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约不当、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等任意之一项者,自己败诉是有可能的。

    有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规约决定:每个业主得按时向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交付物业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公共照明费、园林绿化费、蓄水池清洁费、公用设施与公用场地维护费等费用。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有的业主以长期不在此物业小区居住为由,拒绝交付相关费用,要求撤销相关的规约。这样一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这种情势下,业主行使业主撤销请求权是有一定难度的。折中的办法是,业主将要离开本物业小区居所几个月,出行之前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打报告,并向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减免相关的费用,最终的决定权取决于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是否同意减免相关的费用,以及减免多少数额。

    三、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

    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与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正好相反。如果前者有效力,后者就无效力;反之,如果前者无效力,后者就有效力。问题在于,业主撤销请求权具有随机性、不规则性、不确定性等无规律性和呈扇形随机分布的特征,而业主机构共决权具有制约的共同性、行为的规范性、奖惩的明确性、权利的可比性等有规律性和集中分布的特征。

    理解本条款,只要从“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是与“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两个概念来切入,能够举一反三,提纲挈领。对于业主机构主体效力的认定、对于业主机构作出决定程序的定性认定、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合理合法的定性认定,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等,是从正反不同的角度来证明业主撤销请求权的效力。

    基于业主物权请求权、民主自治权的保护和撤销请求权的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民主自治权时,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不当决定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依程序申请立案、请求判决等。其中,受侵害的业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应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本条款是与《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物权化方针是一致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由此可见,受侵害的业主涉及到房屋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被侵害的情形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复议,对于投诉或者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不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受侵害的业主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8条

    相关名词:【业主机构共决权的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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