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 (第2/2页)
的用途;第5类: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用途;第6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公共利益”定义对号入座排列的,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6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应当是处于比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弱势一些的权利,很多时候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的需要。但多数情势下两者之间的权利可以结成共同体,由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向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分享一部分权利。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第1类:大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2类:中小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3类: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5类:燃气管、暖气管管线安设的用途;第6类: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管线安设的用途;第7类:其他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假设性参考性分类。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7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2.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 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主要由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少有习惯法的规范与调整,这与农村社会或者农业地役权中的用水权正好相反。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一是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民法通则的规范相当于普通物权法调整与规范与调整,管线安设权的范围比较窄小,主要规定的是管线安设权的设立、行使与限制,但没有联系到损害人身关系的限制,侵权责任不够明细;二是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与调整。在总结物权法、民法通则经验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着重于管线安设权的限制和侵权责任的处罚,管线安设权的范围得以扩大,如管线安设时的高度危险、高空坠物危险等,从财产关系的限制到人身关系的限制都包括其中了。
利用土地、建筑物方面,管线安设权人的优先权大于他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这就需要相应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土地和建筑物资源普遍性的集约化利用,从而成就了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附属设施的集约化铺设与安装,以提高物的利用率和为大众提供方便的服务。法律承认管线安设权人加权,强制性地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放权让利,并为管线安设权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适用于物权法的特殊规定。 管线安设权,其权利内容,本质上为地下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和建筑物利用权(空间役权),属于特殊性物上权,或者属于“物上通行权”(“管线之物上通行权”)。当然,这种权利也是不可滥用的。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即管线安设权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装、铺设管线及通道,并且此类管线又为管线安设权人所必需,该管线安设权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地上、地下安设。但应选择妨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说明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从建造、修缮建筑物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性项目,并及于建筑物的利用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除了工程建设中的管线安设权以外,还有工作人员、运输车辆、交通工具通过的通行权,以及用水权、排水权和置放建筑材料的占用权、便利权等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建设单位、专业供应单位或者房屋或者土地的承租人等。由此可见,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客体是一定的,而主体是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应改变的。在众多相邻关系的项目中,对于主体的要求是最宽松的不动产利用权与地役权。 瑞士民法典第691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等类似管道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对于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义务和相邻土地权利人应尽的义务,设置了基本要件。中国民法的规定是个老套路:“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则上不是将“赔偿损失”放在第一位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进行恰当的处理的,中国是个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漫天要价,更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胡搅蛮缠蓄意破坏管线安设工程的实施与管线安设权的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8条 相关名词:〖管线安设权的主要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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