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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系指合伙人对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共有物改良费用的负担和其他费用的负担。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劳动工资、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费用。 此项专项规定,由合伙关系法、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关系法、经济管理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 合伙关系之类的共有关系,主要指合伙经济共同体中的共有关系,由于经济共同体的存在,需要明晰产权关系,同时将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只是其中的一个突出方面。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的主要特征,在于经济性、趋利性、协同性、混合性。合伙人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共同体,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着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的,分工协作是必不可少的,各种管理费用是混合搭配的。而夫妻、家庭、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之负担,一般是消费型、简单型、轻量型负担。 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至于习惯法、道德法的内容,会比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这几种共有关系的成分少一些。合伙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共有物种类和管理费用种类繁多,总的办法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很多项目根据企业章程、cao作规程,实行层层落实、层层分解的办法。譬如日常办公费、会务费、招待费和流动资金等,有条件的一般分解到各个车间班组,通过目标管理、承包管理等企业控制办法,可以化繁为简、化整为零、化腐朽为神奇。 在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从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到第八章“共有”,共36个条款的解读,极少提起合伙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5页至第216页提出一个例子,即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等,则更加适合“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但其中没有专门提到“合伙共有关系”。 按照通说,或者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法例,合伙共有关系只当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公同共有关系”。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合伙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形式肯定多于共同共有形式。其实,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当按份共有形式和共同共有形式混杂在一起的条件下,似乎没有绝对的按份共有形式,也没有绝对的共同共有形式。有时候,法律故意不承认合伙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形式。原因有很多。一则,人为的为了合伙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合伙共有关系中,很多是几个私人组成的合作关系,人力物力都比较虚弱,一有风吹草动合伙共有关系就顷刻之间瓦解了。但是,当数共同共有形式在共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能够化解很多矛盾,保持较长和较稳固的共有关系。二则,共同共有形式是权利与义务最清晰的,劳动关系与分配关系是相对平整的或者扁平的。合伙关系包括合伙企业中,由于人数少、生产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小,占份额大的所得收入也多。由于人数少等缘故,常常不适合“多数决”原则,如两个人之伙怎么能够适用于“多数决”原则呢?占份额大的不一定总是占份额大,随时随地可以将按共有关系调整为共同共有关系。以劳务输出为合伙关系的,无论其能力大小、贡献多少,全部当作共同共有关系。即使是按份共有的合伙关系,平均摊派管理费用也是常见的事情。因此,合伙共有关系这种形式,总是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之间徘徊。诚然,我们把问题想得多些,以备于不时之需,这也是必要的法理研究工作。 再者,合伙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谈到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有时候是按照所有权之合伙共有关系来约定的,有时候是按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譬如,几个合伙人共有一辆小汽车,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修理费、存放费、保管费、停车费、汽油费、机油费等由几个使用者分担,就是利用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通说中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称之为“准共有”,但未提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准共有”,我想这两样东西也是“准共有”吧。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比较适用于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适用主体 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义务主体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的主体来进行确定。 合伙关系的组成,可以用合法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合法的劳务出资。可以是单项出资,也可以是多项出资。可以是创始时入伙,也可是半路入伙。反正只要是合伙人达成协议便可形成合伙共有关系,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 合伙关系的组成方式,法律承认有两种:一种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这是正规的合伙关系;另一种是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但具备其他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人从入伙的第一天开始,便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包括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主体。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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