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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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第2/2页)

者,合伙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信托共有关系主体。如合伙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他们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吩咐,对于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公寓进行信托式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根据具体情况,他们这些信托共有人也有可能承担或者分担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在承包制的合伙企业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如合伙企业中一个车工承包一台车床,车床的维护、简易修缮等,可以一并转由该承包者负担这项共有物管理费用。

    2.适用客体

    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客体,就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以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红多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多一份权利就得多负担一份义务;否则,应当少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少一份权利就得少负担一份义务。

    如果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思路来推理如下:用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实物来投资的共有人应当对此管理费用负主责;用知识产权投资的共有人,对于相关的机械设备及其产品的管理费用负主责;用土地使用权来投资的,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等管理费用负主责;与提供相关不动产、动产技术劳务有关的共有人,对此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负主责;能够保证货币连贯性投资的共有人,可以划定范围负主责。

    根据“负主责”项目要求,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如何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保管、保存、管理、使用等其他善后事项。

    3.合伙关系之间“要我出”和“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共有人作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主体,解决矛盾是有一套土原则、土办法的。如:“入伙自愿,退伙自由;机会均等,利益均沾;平等协商,信守承诺;共同担责,共担风险;整体利益,合伙至尚;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他们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原则、土办法。

    合伙共有人对于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各尽其责”,对于管理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专款专用”,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制衡是“赏罚分明”。

    依据“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通用法则之一,当“要我出”发生矛盾纠纷时,合伙共有人必要时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共有人按时按约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权利;(2)共有人按时按约负担了管理费用并且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加权;(3)共有人没有按时按约负担管理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是否进行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否保留、或者略为扣减既有收益的权利;(4)共有人没有按时按约负担管理费用并且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减权。

    依据通用法则之二,当“我要出”发生矛盾纠纷时,合伙共有人必要时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期限未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未到,也没有必要过早提前筹集管理费,某共有人为了个人额外的利益,如不当承包的利益、挪用管理费的利益等,故意提出提前执行出资管理费的义务,提前对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进行,或者加大原有的管理费用筹集与支出。(2)期限已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已到,而且规定了每个共有人都应当马上出管理费。问题在于,有的共有人却提出的“我要出”,是“我要出多点,大家也要同样出多点”,超出客观条件的需要,做出了过分积极的姿态。这种另类“我要出”,也是主要发生在共有人兼承包人头上,同样是为了共有人个人额外的利益,而出的怪招、洋招。共有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形,如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并对此提出修正和处理的意见。

    针对以上两种另类“我要出”的情形,按照物权法“善意占有”的原则,占有人超出占有的权限、能量,对于他人造成实质性侵害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恢复原状等责任。具体到共有物管理费的超额出资、超额支出、损失浪费、恶意占有等情形,共有人应当作出明智的选择、及时的制止、有效的抵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管理费用之业主负担〗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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