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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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0-1 (第2/2页)

分红方面与按份共有关系有所区别而已。因此,欲完全撇开共同共有人于追偿权门外,恐怕是对于“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主体或者客体的误解。共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名义上是均等的,实质上或者日常事务上,总有不均等的地方。特殊情况下,一方共同共有人为其他共同共有人垫资偿还债务,这种情况总会发生的。

    只要客观条件适合,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共同共有人的追偿权和临时共有人的追偿权都有可能发生或者变更。

    第二,追偿权的生效是“讲成分又不唯成分论”重在当时表现。

    现在撇开以上错综复杂的追偿权不谈,单谈“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看看按份共有人内部矛盾是怎样的,如何用法锁来锁定每一个按份共有人,又如何进行解锁?

    1.正常条件的追偿权

    正常条件的追偿权,是指对应的债务从合约生效到偿还债务这整个一段物债权时间内,按份共有关系正常进行,没有修改、变更。因而,追偿权的法锁处于第一重法锁的位置。跟本条款规定的“按份共有追偿权”法锁相当符合,也属于正常状态。

    一般而论,按份共有人的分红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额分红,按份共有人的出资是按自己享有的份额出资。偿还债务方面,按份共有人本来应当按照份额大小来偿还,却出现平均分摊债务费用甚至“分摊倒挂”形式,就可能发生“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情形发生。

    按份共有人却出现平均分摊债务费用甚至“分摊倒挂”形式以后,要分清超额负担人当时约定的动机和表现:(1)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但只是为了共有人临时应急所需,并未表示放弃事后的追偿权,该追偿权事后继续有效;(2)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不是为了共有人临时应急所需,并表示放弃事后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已经失效。同样是“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目的动机不同,追偿权的生效机制就不同。

    共同共有和临时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在发生“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情况发生,也可参照按份共有人以上两种法锁,进行锁定:或者保留追偿权,或者取消追偿权,二者必居其一。

    2.非常条件的追偿权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是指对应的债务从合约生效到偿还债务这整个一段物债权时间内,按份共有关系反常进行,有修改、变更的痕迹。因而,追偿权的法锁处于第二重法锁的位置。跟本条款规定的“按份共有追偿权”法锁有些另类,也属于非常状态。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与正常条件的追偿权相比,是由逆向事实行为造成的,就需要运用逆向思维来思考。用辩证法来思考,事物是运动的,运动是变化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临时共有等各种共有关系,有时候是会变更的。如果出现按份共有变更为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临时共有也变更为按份共有等非常情况发生,法锁就会按照非常身份、非常条件来锁定追偿权。

    非常条件的追偿权是否保留,是否丧失,也可参照正常条件追偿权的两类“超额负担人当时愿意多分担债务费用”的目的动机来解决。第一种仍然保留,第二种应当丧失。

    按份共有关系,是矛盾较多的一类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之间,份额大的、职务高的处于优势,大股东以权谋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时候,一涉及到共有人债权关系,大股东总是赞成按照份额大小来享受债权;但是,一接触到债务关系,大股东不是按照份额大小按比例来承担债务,搞什么“共同分摊”,甚至于隐晦曲折地让其他共有人代替大股东还债。

    物债权的法锁,重点对象应当是针对份额大的、职务高的、处于优势地位的“大股东”。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以及共同共有关系,实际上“大股东”不止于债务层面的义务,应当增加一些义务,如赔偿合伙企业经营损失的义务,扣减工资奖金的义务,性质严重时负降职、降级的责任等等,尽管本物权法中没有这种规定,而企业章程、岗位责任制中应当有这种规定。

    3.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关于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作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项目,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执行。著名法学家、中科院学部委员、物权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曾经撰文指出,基于立法目的,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作为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2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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