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4-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4-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4-1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基本概念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简称善意取得,一般是指私法上关于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或追偿权是否符合善意占有的统一制度,与恶意取得相对立。其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适用于财产交易的安全保护,同时有条件地实行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财产交易保护法、善意占有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或逻辑法辅助规范与调整。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法律保护善意取得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是:1、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不动产时不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完成取得物权的公示,即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业内人士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得手为目的,善意占有、对价交接该项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一项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部分不动产的处分,还适用于其他物权的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规定,重点在于认可财产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适当从宽处理,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从严处理,毕竟政策物权法对于土地、建筑物的处分行为,甚至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交易行为。一般而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未登记的财产,已经登记的财产不得滥用。

    物权法第106条分类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上述规定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1.善意取得,统一适用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注意,学术界的领军人物梁慧星、陈华彬先生认为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该观点见于他们合著的《物权法》第四版第202页至212页。自古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有几种立法例:第一种是极端肯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第1157条。第二种是极端否定。如以挪威、丹麦为首的立法例没有这种规定。第三种是中间路线。如德国、法国、日本、奥地利、瑞士、捷克斯洛伐克(1950年)和苏俄(1964年)。中国物权法也采取这种折中主义的作法。

    2.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条件。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和价格合理,买受人该登记的已经登记,适合善意取得。否则就不适合善意取得。

    3.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追回权或追偿权的行使,是限制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他人的财产,同时也对于善意取得人一个警示。追回权或追偿权,于一般动产方面有诉讼时效限制,于权利人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方面无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有权审核并拒绝取得人不规范的登记申请。现行的普通法对于追回权或追偿权的期望值过高。现实情势是,很多权利人官司赢了却得不到执行,或者是执行时打了很大的折扣。对于不动产的追回相对容易些,对于动产或者大额资金的追回是不太容易的。

    4.善意取得一般是限制性地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这些普通法,不适用于制度物权法等特别法。所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制度物权法等特别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禁止适用或者滥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负担、转让和受让。故本条款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禁止设定负担、转让和受让的所有权。如《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很多条款禁止滥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5.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限制条件应当更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也准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意外取得应为更短的时效性和行为规范的限制,或者受公序民俗等道德法、民事规则的限制。

    6.善意取得,从极端肯定说和极端否定说找出一个平衡点,其结果是加强了交易安全的保护,弱化了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以追回权或追偿权来补偿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损失,不是事前预防的措施,而是事后补救的措施。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即善意取得制度的圆满解决,是财产处分权、取得权和追回权(或追偿权)三者统一的必备条件:第一是肯定善意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效力。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二是财产转移、交易的价格合理。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没有里外串通的嫌疑。第三是符合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要件。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有登记证书佐证,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三项充足理由律要件,才是完整的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是意义相近的词汇。两者之间相同的地方是:均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取得与财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