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5-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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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5-1 (第2/2页)

转让”的刚性规定。

    2.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转让

    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的转让,一般见于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混合式转让。

    土地公有制社会里,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较低等级的物权。私人不动产物权组合方式,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搭配方式。私人的建筑物是主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从物权。主从物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全耦合式关系,也属于强制式和法定式的转让类型,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违反“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刚性规定。

    3.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式转让

    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从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用从物的租赁权代替从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形,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则,是给予租赁权人以稳定的物权地位,而不论主物与从物转让给何人。

    例如某企业顺应市场行情,决定淘汰落后产能,或转产其他产业。于是将5个车间的车间转让掉,但保留企业2个变压器的所有权,其中1个变压器租赁给受让人使用。所转让的形式,总体上是“多主物所有权 1从物租赁权 1从物使用权”。具体来说,车间的厂房设施、车间里的机器设备是主物,变压器是从物。所转让的厂房车间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从物。

    经济社会交易活跃,交易形式花样繁多。然而物权法是抽象的,许多事物规定得并不具体。因此,人们对于物权法的理解不尽一致是很正常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用系统论方法来解读物权法,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物权法。对于物权法的法理懂得多一点,对于解决疑难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四、“从随主转”的法律关系

    1.普通物权法之内部“从随主转”

    已知:“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是个主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分离”法则是个从规则。这是普通物权法所规范的两个法则。倘若需要调整,普通物权法之法律关系中,也会产生法则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物权关系需要“从法则随主法则(转)”;(2)当“主从分离”法则不再适用时,其物权关系需要适用“从法则随主法则(转)”。

    2.普通物权法向担保物权法“从随主转”

    已知: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当两种法系发生摩擦阻力时,担保物权法是主法律,普通物权法是从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销后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会产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全部主物、从物已有担保物权存在时,全部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普通物权法转向担保物权法;(2)部分主物、从物已有担保物权存在时,部分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普通物权法转向担保物权法。

    3.其他物权法向制度物权法“从随主转”

    已知: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制度物权法是主法系,其他法系是从法系。前者的法律效力可以抵销后者的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效力,也会产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1)全部主物、从物已有制度物权存在时,全部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其他物权法转向制度物权法;(2)部分主物、从物已有制度物权存在时,部分主物、从物的法律关系,从其他物权法转向制度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是由两大板块组成的,第一板块是普通物权法,第二板块是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由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组成的限制所有权人法,对于普通物权法产生了一定的抗原性,故以担保物权法适用对象时,也会发生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

    以上两个板块中也时而夹杂着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即第三板块的内容。公有财产的规范与限制,专属、专有、专控物权的限制,自然资源、特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集体两个物权主体与物体的法权地位等等,“法定”的“从随主转”倾向更加浓厚,更加不容置辩。不过,制度物权法的内容绝大部分不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而存在于数百计的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和刑法之中。制度物权法是由公有财产以及专属、专有、专控物权组成的强大的物权体系,对于其他的物权法系产生强大的抗原作用,故以制度物权法适用对象时,也会发生其他法律关系上“从随主转”的现象。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和个别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绝大多数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的法律规定,涉及到主物、从物和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时,属于“准从随主转”。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从随主转”规则〗〖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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