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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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0-1 (第2/2页)

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所有权;(3)国家专属用益物权,指被国际组织指定在对于公海、毗连经济区取得的共有或者单有的没有处分权的用益物权;(4)国有企业的国家信托用益物权,指国家投资和利用国有企业并进行全权代理的亚类准用益物权;(5)普通企业的普通用益物权,指一般单位与个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与途径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6)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取水权,为用益权。(7)非生产经营类单位、个人使用的取水权,为单一使用权。以上7个等级,是简要的划分,特别法和物权法没有细分物权等级,但物权法的物权关系的一些法理基础,已经提供了细分的技术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大权利,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划分。具体到取水权,按照西方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两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水流水域海域和私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水流水域;按照中国国家的水资源制度是“三分法”,有公有即国有的大水流、水域和海域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即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小水流、水域。本文反复地提到三种不同形式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已经说明了取水权是三种形态。与其他的物权法解读一样,主要解释在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所有权根本制度上的取水权,其他的解释意义不大,因此而省略掉了。

    一、信托所有权人优先取得与使用的基本原则

    信托所有权人是受托人全权代表所有权行使事权、财权、管理权和物权的贴近权利人。信托所有权人是受命于同时受制于所有权人另类所有权人,通常称之为全权代理人。信托所有权人相对于用益物权人,有着相对的优先权。

    在中国,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权利授信于信托所有权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的信托所有权,另一种是集体的信托所有权。其原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包括地下水、矿泉水资源),信托所有权人是国有企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地下水、矿泉水资源除外),信托所有权人是集体企业。

    信托所有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其权限是类似所有权,高于用益物权,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亚所有权、准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由国有企业来探采,或者属于集体所有的水资源由集体企业来探采,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假若不是如此,反倒不正常了。这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根本不是一回事。假如“垄断”一词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每个所有权人和信托所有权人都是“垄断者”,都是“反”的对象了。这不是荒唐到极点了吗?

    二、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

    严格说来,物权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是从特别法中移栽过来的几棵小树苗。很显然,解读物权法这么几个条款,只能是认识到它们到底是属于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以及处于什么样的物权保护地位。

    凡是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必然牵涉到政策物权层面,必然联结到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的更高层面上来,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当然也属于自然资源类的物权,当然也不例外。

    确切地说,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当然,不是说政策物权没有技术含量,而是在物权关系方面不太注重。政策物权中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对于物权方面相对模糊一些。政策物权是专业性物权,条款设置周密,目标指向、侵权责任明确,这就决定了政策物权的适用程度和法律效力高于技术物权。这是其一。其二呢,政策物权属于特别法,其法律效力普遍高于普通法,这也决定了政策物权的主导地位,技术物权的辅助作用。

    技术物权与政策物权相联结的基本原则,是以政策物权为主、技术物权为辅的原则。这一点认识清楚了,是不是可以说技术物权可有可无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民法、物权法是为民间人士唱戏搭台的,是单位、个人维权的重要法律救济渠道。如果没有这个渠道,光靠行政诉讼来民告官,那有多麻烦呀!尽管物权法没有特别法规定得那么仔细,然而,运用物权法的法理工具和民诉工具,也是可以方便民间、私人维权的。

    依当前的法律架构而言,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为民间、私人预留了维权的空间。目前的此类政策物权确实存在许多漏洞,确实需要完善公平机制,涉及到工矿业的争议远比农业方面的争议多得多,完全理顺公权与私权方面的平衡,需要一个过程。无论如何,在相关法律指标未废除之前也只能维持现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3条

    相关名词: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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