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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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14-1 (第2/2页)

主要的土地流转,没有或者极少运用竞争标的、竞争拍卖、公开协商这几种形式,难以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短平快,更难以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互换,一般几乎是打平手;转包和转让、出租,限于农地的投入产出效益的低效率,也只能获得微薄的土地流转收益。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尽管是荒地的土地流转,由于采取了竞争标的、竞争拍卖、公开协商这几种形式,可以直接选择最高竞价者而流转,很有可能土地流转收益的短平快,或者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如果是四荒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流转,更容易通过政府的规划关、审查关、批准关,更受房地产开发商的青睐,土地流转权人的经济补偿费类收益兑现也快。

    第五,均为农村土地权利保持的流转,但入股和抵押的机遇不同。

    笼统地说,只要是土地流转,入股和抵押的机遇都会有的。

    然而,后者的即主要的土地流转,入股最大的机遇在于耕地、草地、林地被政府征收暨补偿以后,利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来入股和抵押。其余的,如在互换、转包、出租、转让过程中,很少出现入股和抵押的机遇。林地不能入股和抵押,但成熟的林木或许可入股、果实容易抵押。林地和林木、果实都是不动产,而林木、果实又容易变不动产为动产,变成动产后更容易抵押。故林地承包权的抵押可以变换为其他财产的抵押,成熟的林木或许可入股。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首先是入股的机遇最多,在开发荒地之前便可以股份形式进行。接着,承包的整个过程中,可以全程股份制。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形式中,也可以参与股份制。至于荒地承包权的抵押,国家的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法规定,也充分肯定了荒地的抵押形式。村、组组织内部的股份制和内外结合的股份制,都是可以自由组合、自由入股的。荒地被政府征收暨补偿以后,利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来入股和抵押,也很正常,增益较大。

    第六,均为农村土地权利设立和流转,但登记生效的要件不同。

    确切地说,按照法制化国家的经验,凡是农村土地权利的设立和流转,均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均应当以登记生效主义为要件。

    然而,后者的即主要的土地流转,互换和转让两种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作法,仅要求当事人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出租和转让,物权法甚至于未提及流转登记事宜,但土地登记规则第44条规定了出租土地使用权需登记,其他条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需(变更)登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即使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作法,仅限于二级登记生效的机制,属于二级登记生效的要件。实际上,这是强化了承包合同生效的作用,忽视了登记生效的作用。

    前者的即次要的土地流转,尽管物权法未专门提及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生效,要经过登记生效这一关。显然,登记生效主义的色彩浓于登记对抗主义的色彩。

    不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将登记生效主义置于前置的地位。土地登记规则第29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土地的抵押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即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发挥抵押权的效力。拍卖和拍卖取得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持原有的土地权属证书和荒地使用权拍卖登记证书,否则,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生效。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公示才能生效。拍卖和公开协商转让四荒地土地使用权,肯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入又大,双方要建立一种彼此信任的物权关系,以便于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因此,四荒地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和此后的法律效力认证,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林权证等证书。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才具备流转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3条

    相关名词: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四荒地土地流转方式综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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