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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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2-1 (第2/2页)

种基本原则和这种基本流转、登记制度。

    二、一般规则

    第一,“房随地转”的原则。

    所谓“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指流转权人或者受流转权人、或者双方之间的本意是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定的不动产成套物权化处分之要求,是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需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流转。

    譬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只需要土地使用权,因为只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对于本职工作才有实在的作用;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对他们没有什么作用,反而是个累赘,会加大投资规模和增加不少拆迁和人工费用,又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进度。以上例子,在旧城区拆迁改造建设中,显得特别突出。但是,法律为保护原有产权人的权益,必须要设身处地权衡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的物权关系,给予原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宅使用权以适当的保护。这就是“一并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房随地转”的原则,是法定的物权化强制性原则之一,也是普适性原则之一。只要是流转建设用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对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时,同样地完全适用于“房随地转”的原则,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也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目前,关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城乡居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对于被征收人以经济补偿,以及是否需要对于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的经济补偿,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对于“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个物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日后需要加紧研究,想方设法解决这种“法制瓶颈问题”。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是“房随地转”原则的抽象决定。第3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进一步明确了“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担保与流转原则。

    第二,“地随房转”的原则。

    所谓“地随房转”的原则,是指流转权人或者受流转权人、或者双方之间的本意是流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但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随流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一并流转。

    “地随房转”的原则当然更适合下一条款的解析,也更适合中国“一并处分”主要模式的解读。但是,我们不能完全肯定本条款一概不存在“地随房转”的情形。譬如,甲乙两个不动产权利人以不动产互换为流转方式,甲方愿意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乙方的建筑物所有权,乙方愿意以建筑物所有权换取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对于甲方而言,是用土地使用权和附加地上附着物来互换,这叫“房随地转”;对于乙方而言,是用地上附着物和附加用土地使用权来互换,这叫“地随房转”。

    从不动产互换的推导中,可以测知,尽管本条款的编排上有“房随地转”的主意包含在其中,然而,不能排除仍然存在“地随房转”的客观必然性。

    “地随房转”的原则,是指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流转时,应当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与建筑物所有权一同流转,正好与“房随地转”是“反向”却是正道(殊途同归)的物权化原则。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并且该项不动产设立时是如此,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流转时与前面的物权化模式一脉相承。

    “地随房转”的原则,是法定的物权化强制性原则之一,也是普适性原则之一,某种房屋的转让于某种程度上比“房随地转”原则更具强制性和普适性,因为中国的不动产主要粘合模式是“公民以房屋所有权为主,以土地使用权为辅,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结合”。只要是流转建设用地上存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及其附属设施,这个原则必须执行,不由当事人愿意不愿意,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由于下一条款,要学习到“地随房转”的内容,在此文不再赘述。

    本文解析有不尽之处,等到下一条款一并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担保法第36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第2款等规定,均为“地随房转”的内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46条

    相关名词: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转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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