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

    宅基地用益权的类型

    一、宅基地用益权的类型

    宅基地用益权,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相当于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占用权人的自主权、排他权优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占用权。宅基地占用权人基本是私益型、有些是共益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是专地专用政策,一般不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属于自力更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受公共利益的约束,少数发生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多数集中于国家机关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方面。尽管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也大于私益范围,但毕竟受有偿使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挤压,将部分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分流到了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方面。

    因为宅基地用益权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也单一,其物权关系不会如划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发生太大的变化。

    宅基地用益权,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可以分成两类。

    1.私有宅基地用益权

    第一类是村民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私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私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主要形式,因为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一户一处宅基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家庭享有。基于农民的身份权、居住权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考量,一般可调整为农民个人的土地享用权,并不受土地使用期的限制。虽然如此,同样地,个人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用益权制度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其通用工具。

    但是,有的法学专家学者不愿意承认农村存在私有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想法和做法是过敏的反应或者是多余的担心。既然城市里能够冠冕堂皇地大量存在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什么农村村民不能拥有私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既然城市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断定为私有财产,为什么不敢断定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为私有财产?这也难怪某些法学家批评物权法“该进不进,该退不退”。物权法的法理,是最铁面无私的黑包公:公权就是公权,私权就是私权,把话说清楚明白了,才能定分止争嘛!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况且,承认公民的私有财产,天塌陷不下来。

    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的,而农民集体的是可以依法分配给个人的。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由共有权变更为私有权。诚然,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变回共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共有宅基地用益权

    另一类是村组组织共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共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共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次要形式,因为少数农村地区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小区家庭共有。不过,随着中国广大农村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迁户和合建户的不断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权的比例会不断增长。这一类宅基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家庭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类宅基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重新规划授权而取得,或者是农村居民拆迁时取得,或者是依法通过整合村民私有建设用地而取得。

    从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是属于村组共有制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转移给了村民家庭占有,事实的土地占有制发生了转移,而且相当于永久性占用权。因此,从占有权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成为私有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因权利主体人数比例高于真正的村组共有制而成为主要形式。

    类似问题还有城市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制上,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而具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为小区业主共有,也可以为独门独户的业主私有,当然也包括国家公有在内。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有、共有和私有并存的实际情况。

    二、宅基地共有制与优先权

    1.共有制与优先权

    农民组织共有的宅基地用益权,是处于优先照顾、优先发展的权利,或者称之为“先取特权”。

    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衡量,土地共有制优于土地私有制。从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来衡量,村民楼房下面的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优于独门独院房屋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偏好居民小区的土地共有制,各个工业化、城镇化国家都是如此偏爱。但是,西方国家的公有制,是专指国家所有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订以后,完全删除了“集体所有制”这一“混乱不堪”的概念,用“所有权”、“共有”和“法人所有权”来代替之。

    传统的观念认为,中国农村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公有制”。如果认真分析一下,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形式确实可以算作集体公有制。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取消以后,剩下的还有“村民共有制”,准确无误地说就是这样的。其中,宅基地所有制,是宅基地私有制与宅基地共有制并存、“彼消此长”(私消共长)的物权关系。

    2.宅基地用益权与福利社会主义制度

    宅基地用益权,是中国农村住宅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国家采取有计划按比例供应和无偿使用或者象征收费使用宅基地的形式造福村民,成为广大村民非货币收入的最大一笔不动产。广大农村通过土地改革,顺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屋”物权化政策,大大缓解了广大村民的经济困难,解除了许多村民的后顾之忧,成为卓有成效的惠民政策之一。

    许多城镇郊区和城中村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